智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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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
认真检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公司所有担保均为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上述担保的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
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生违规对外担
保的事项。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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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报告,及对实际情况的谨慎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半年度公
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有关审批程序,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等的相关规
定,满足《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的相
关要求,各项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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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先治(签字):
韩海鸥(签字):
肖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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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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