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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新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6-0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有效防范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

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相关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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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

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

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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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

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3、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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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总

监为责任人。

       2、审计监察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

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监察部总监为责任

人。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汇率

变动趋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量预测,将相

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3、财务部根据外汇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实际业

务规模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

率水平、交割期限等信息,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

施。

       4、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

价后,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拟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外汇

套期保值的业务申请书。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公司提

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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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

险的发生。

     7、审计监察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审计

委员会报告。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

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保密原则,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

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

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及时

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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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审计监察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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