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乾照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2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有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1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我们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并同意以

 授予价格 3.0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39.77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独立董事:江曙晖    陈诺夫    刘晓军

                                                              2021 年 5 月 1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