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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刚控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2-28  

						证券代码:300103           证券简称:达刚控股            公告编号:2020-15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刚控股”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58 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原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35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9.10
元。截至 2010 年 8 月 5 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5,785,000 元,扣除承
销费、保荐费及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股款净

额为人民币 453,743,870.57 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175,163,870.57 元。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0)第 8080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达刚智慧运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刚运维(无
锡)”) 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
总裁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达刚运维(无锡)(以下统称“甲方”)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
    一、甲方之一达刚运维(无锡)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408490100100055630。根据相关协议要求,达刚控股将于
达刚运维(无锡)完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三个月内将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仟

叁佰万元足额缴付至专户。该专户主要用于甲方“无锡市梁溪区市政道路智慧运
维项目建设费用及道路新建与养护工程承包业务开拓运营费用”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对外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往来情况、开立相关功能等账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信息。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

工作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达刚运维(无锡)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达刚运维(无锡)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 Email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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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专户注销后失效。
    十、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协议主体各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

式,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特此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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