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万讯自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5月)2019-05-16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参考中国证监会制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拟订
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第 1 页 共 8 页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前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2 页 共 8 页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第 3 页 共 8 页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
的规定。

    公司发生前述“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前述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第 4 页 共 8 页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第 5 页 共 8 页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20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持股凭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有效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第 6 页 共 8 页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行使一次,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第 7 页 共 8 页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指定国内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5 日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