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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讯自控: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 317 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

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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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7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113,381,03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548%。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25,9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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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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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廖金环




                                                        高 兰




                                             二○二〇 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