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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09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7-45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8日---2017年5月9日。
          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9日上
          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8日15:00至2017
          年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区三区11栋2楼公司大会
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奇星先生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3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71,283,90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2.1878%。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1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42,162,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6689%。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29,121,2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51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所持(代表)股份63,939,537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0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776,8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1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2,162,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6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三环集团共同对外投资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披露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32)。
       表决结果:同意 471,283,909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42,162,66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3,939,53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累积投票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
过,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1 关于选举陈奇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陈奇星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67,812,95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5%。其中,网络投票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8,691,703 股,占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77%。陈奇星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陈奇星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0,468,580 股。
    2.2 关于选举陈苗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陈苗圃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67,812,95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5%。其中,网络投票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8,691,703 股,占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77%。陈苗圃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陈苗圃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0,468,580 股。
    2.3 关于选举朱守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朱守力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67,812,95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5%。其中,网络投票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8,691,703 股,占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77%。朱守力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朱守力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0,468,580 股。
    2.4 关于选举蔡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蔡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67,812,95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5%。其中,网络投票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8,691,703 股,占参
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77%。蔡明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蔡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0,468,58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
过,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3.1 关于选举杨高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杨高宇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67,812,95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5%。其中,网络投票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8,691,703 股,占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77%。杨高宇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杨高宇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0,468,580 股。
    3.2 关于选举宋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宋晏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67,812,95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5%。其中,网络投票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8,691,703 股,占参
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77%。宋晏女士当选。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宋晏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0,468,580 股。
    3.3 关于选举孔祥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孔祥云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67,812,95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5%。其中,网络投票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8,691,703 股,占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77%。孔祥云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孔祥云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0,468,58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第四届监事会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
过,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1 关于选举陈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陈杭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67,812,95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5%。其中,网络投票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8,691,703 股,占参
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77%。陈杭先生当选。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陈杭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0,468,580 股。
    4.2 关于选举占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占敏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67,812,95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5%。其中,网络投票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38,691,703 股,占参
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77%。占敏女士当选。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占敏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60,468,58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晓光律师和王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七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