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1-073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7,192,500股(包含公司在司法重整期间因实 施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而转增的股份共计342,500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比例为0.168%;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19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比例为0.16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7 月 29 日。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向童新建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43 号)核准,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简称“坚瑞消防”、 “坚瑞沃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童新建、童建明、上海傲英一 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傲英”)、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工”)、丁赤、叶云优、霍建华、吴婷、孙喜生合计 持有的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明科技”)100%的股权,并向包含郭 鸿宝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01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及《上市公司股份未 到账结构表》,公司向童新建发行 29,270,068 股、向童建明发行 29,730,573 股、向上海傲英发行 6,685,321 股、向江苏华工发行 4,933,761 股、向丁赤发行 173,394 股、向霍建华发行 134,862 股、向吴婷发行 96,330 股、向孙喜生发行 1 67,431 股普通 A 股股票已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定向增发新增股份的性 质全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5 年 1 月 9 日。 经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决定以总股本 333,491,7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 0.18 元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5 股。2015 年 7 月 2 日,公司向全体股东实施了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实 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333,491,740 股增至 500,237,610 股。新增股份已于 2015 年 7 月 2 日上市流通。 2016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童新建、童建明等人第一期限售股解禁,本次解除限售股 东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后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解除前持有限 解除后持有限 序号 有限售条件股份持有人 售股份总数 售股份总数 1 童新建 43,905,102 32,928,827 2 童建明 44,595,859 33,446,895 3 丁赤 260,091 195,069 4 霍建华 202,293 151,720 5 吴婷 144,495 108,372 6 孙喜生 101,147 75,861 合计 89,208,987 66,906,744 2017 年 1 月 12 日,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童新建、童建明等人第二期限售股解禁,本次解除限售股 东在解除限售后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解除前持有限 解除后持有限 序号 有限售条件股份持有人 售股份总数 售股份总数 2 1 童新建 32,928,827 21,952,552 2 童建明 33,446,895 22,297,931 3 丁赤 195,069 130,047 4 霍建华 151,720 101,147 5 吴婷 108,372 72,249 6 孙喜生 75,861 50,575 合计 66,906,744 44,604,501 经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陕西 坚 瑞 沃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 , 公 司 决 定 以 总 股 本 1,216,262,2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 元人民币(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1,216,262,282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432,524,564 股。新增股份已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 上市流通。 2018 年 1 月 12 日,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童新建、童建明等人第三期限售股解禁,本次解除限售股 东在解除限售后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解除前持有限 解除后持有限 序号 有限售条件股份持有人 售股份总数 售股份总数 1 童新建 43,905,104 21,952,554 2 童建明 44,595,862 22,297,934 3 丁赤 260,094 130,050 4 霍建华 202,294 101,148 5 吴婷 144,498 72,252 6 孙喜生 101,150 50,578 3 合计 89,209,002 44,604,516 2019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童新建、童建明等人第四期限售股解禁,本次解除限售股 东在解除限售后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解除前持有限 解除后持有限 序号 有限售条件股份持有人 售股份总数 售股份总数 1 童新建 21,952,554 3,425,000 2 童建明 22,297,934 3,425,000 3 丁赤 130,050 0 4 霍建华 101,148 0 5 吴婷 72,252 0 6 孙喜生 50,578 0 合计 44,604,516 6,850,000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裁定批准的《陕西坚 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的安排,以公司当时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8.5 股的比例实施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067,645,880 股,后续依照《重整计划》的约定注 销 了 李 瑶 先 生 以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形 成 的 219,087,747 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变 更 为 4,281,082,697 股。 除李瑶、郭鸿宝及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西 安坚瑞鹏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的中小股东按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收市时所持有股份每 10 股转增 0.5 股。向童新建、童建明共计 转增的 342,500 股(向童新建、童建明分别转增了 171,250 股)已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登记过户至童新建、童建明的证券账户。 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情况 盈利承诺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协议各方同意,在盈利承诺期间的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小于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承诺盈利数的,盈利承诺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向坚瑞沃能进行补偿。盈利承 诺期及盈利承诺如下: 单位:万元 盈利承诺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期 承诺盈利 3,584.31 4,239.18 4,893.02 5,471.45 数 注:盈利承诺期为交割日当年起四个会计年度,本次资产交割于 2014 年 12 月完成。 应收款项回收承诺 盈利承诺人承诺,盈利承诺期满之日起 3 年内,乙方将协助标的公司按照盈 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所确认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总额(以下 简称“应收款项总额”)全额收回款项,逾期不能清收部分,由乙方以连带责任 方式按照未能清收部分总额的 95%(扣除期内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补偿给甲方,且 应于盈利承诺期满 3 年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将补偿款全额现金支付给甲方。甲方承 诺对乙方清收工程尾款给予必要支持。 如果标的公司盈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存货周转率或应收款周转率低于标的 公司 2013 年的存货周转率和应收款周转率,那么乙方应以连带责任方式在盈利 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审计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应收款项总额 中 1-2 年账龄的需缴纳该部分金额的 20%作为保证金;应收款项总额中 2-3 年 账龄的需缴纳该部分金额的 50%作为保证金;应收款项总额中 3 年及 3 年以上账 5 龄的需缴纳该部分金额的 100%作为保证金。乙方所要缴纳的因上述约定产生的 保证金总额不超过 1,500 万元。上述保证金以现金形式存入甲方账户。当标的公 司在盈利承诺期满之日起 3 年内全额收回盈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应收款项总额 时,甲方应在 10 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盈利承诺期满之日起 3 年内, 标的公司未能全额收回盈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应收款项总额时,保证金应用于冲 抵上述的应收款项总额补偿款,如保证金在冲抵应收款项总额补偿款后存在结 余,甲方应将结余的保证金在 10 日内退还给乙方。 (1)童新建、童建明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坚瑞沃能增发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分期解锁,每 12 个月解锁其因本次交易所获坚瑞沃能增发股份数量的 25%; 如达明科技上一年度的实际盈利数未达到承诺盈利数,在完成业绩补偿后,当年 应解锁部分股份才能解锁; (2)丁赤、霍建华、吴婷、孙喜生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坚瑞沃能增发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每 12 个月解锁其股份总额的 25%; 达明科技原股东中的自然人担任坚瑞沃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转让坚瑞沃能股份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管理机构及坚 瑞沃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后,达明科技原股东由于坚瑞沃能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 的坚瑞沃能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盈利承诺的履行情况 根据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的利安达专字 [2018]第 2156 号审核报告,达明科技 2017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495.26 万元,较童新建、童建明所承诺的达明科技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 5,471.45 万元超出 23.81 万元,完成业绩承诺数的 100.44%。 因此,童新建、童建明完成了标的公司 2017 年度的业绩承诺。因此童新建、童 建明 2019 年应解锁部分股份达到解锁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达明科技 6 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18]第 2156 号)。 应收款项回收承诺的履行情况 (1)2013 年、2017 年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3 年 2017 年 存货周转率 1.55 1.32 应收账款周转率 4.02 2.34 如上表所示:达明科技盈利承诺期最后一年即 2017 年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 款周转率均低于 2013 年,盈利承诺人应以连带责任方式在盈利承诺期最后一年 的审计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9,556,466.13 元,即应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内支付 9,556,466.13 元(审计报告出具日 2018 年 4 月 25 日),计算方 法如下: 单位:元 应收款项合 计提比 账龄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保证金金额 计 例 1 年以 110,340,750.7 115,667,217. 5,326,466.40 内 5 15 1至2 20.00 8,316,424.74 1,566,542.61 9,882,967.35 1,976,593.47 年 % 2至3 50.00 5,600,473.13 713,733.89 6,314,207.02 3,157,103.51 年 % 3 年以 100.00 1,736,708.12 2,686,061.03 4,422,769.15 4,422,769.15 上 % 125,994,356.7 136,287,160. 10,292,803.93 9,556,466.13 合计 4 67 综上,盈利预测承诺均已完成。对于应收款项回收承诺,鉴于盈利承诺人未 向公司缴纳保证金 9,556,466.13 元,因此公司将等值保证金对应的股份数约 6,850,000 股已办理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19-133)。 (2)公司于近期收到业绩承诺方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 对达明科技应收账款收回情况出具了《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大信咨字【2020】第 1-01636 号),根据该报告,达明科技在盈利承诺期最后 一年即 2017 年的应收款项在期后 3 年已全额收回。同时公司也聘了请北京高文 7 (西安)律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方童新建、童建明是否满足限售股份解锁条件出 具了《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童新建、童建明所持保力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锁条件是否已成就之法律意见书》((2021)高西意字第 【013】号),根据该法律意见书,业绩承诺方童新建、童建明的应收款项回收 承诺已履行完毕,其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可依法对标 的股份解除限售。 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公 司2014年度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 份持有人办理解除股份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限售股份持有人童新建、 童建明办理解除限售股份事项。 综上,截至目前应收款项回收承诺也已履行完毕。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9 日。 2、本次拟办理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共计 7,192,500 股(包含公司在司法重整 期间因实施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而转增的股份共计 342,5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 0.168%;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192,50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比例为 0.16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2 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号 份数量 1 童新建 3,596,250 3,596,250 3,596,250 2 童建明 3,596,250 3,596,250 3,596,250 合计 7,192,500 7,192,500 7,192,500 8 四、股份情况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增加 减少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 288,472,790 7,192,500 281,280,290 通股) 高管锁定股 0 0 首发后限售股 288,472,790 7,192,500 281,280,290 二、无限售流通股 3,992,609,907 7,192,500 3,999,802,407 三、总股本 4,281,082,697 4,281,082,697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大信咨字【2020】第 1-01636 号); 3、《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童新建、童建明所持保力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锁条件是否已成就之法律意见书》((2021)高西意 字第【013】号); 4、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5、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