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保力新: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2-20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3-015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的内容:为满足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
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
德新中喆”)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公司可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根
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一次或分批提取借款。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资金情况,可在规定期限
内随时归还借款。

    2、关联关系说明:常德新中喆持有公司 600,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3.56%,为公
司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为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7.2.3 条的规定,本次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表决情况: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高保清女士已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1、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5 年 11 月 16 日
   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镇七星庵村三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保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高保清                      950                 95%
      2                 项婧                       50                  5%

                合计                               1,000               10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0,590.43
                        负债总额                  30,350.28
                         净资产                    240.15
                          项目                    2022 年
                        营业收入                     0
                        营业利润                  -1,690.30
                         净利润                    -381.32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关联关系说明:常德新中喆持有公司 600,000,000 股,持股比例为 13.56%,为公
司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为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7.2.3 条的规定,本次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借款额度:公司控股股东常德新中喆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借
款。公司可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一次或分批提取借款。

    2、资金用途: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3、借款额度有效期:不超过 6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4、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5、抵押及担保措施:无;

    6、借款偿还: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资金情况,可在规定期限内随时归还借款;

    7、授权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内,具体办理业务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有利于满足
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常德新中喆为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支持公司发展,满足公司日常
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常德新中喆未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将本次关联
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同意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3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控股股东常德新中喆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常德新中喆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
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利
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且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向公
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