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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日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6-24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1-076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0号)(以下简称“本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过程中,
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2月23日,我会出具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
册批复后,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深交所报送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明确承诺
没有影响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出现,明确表示财务状况正常,
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公告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由于
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兑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
等因素,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6亿元至2.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6
亿元至-1.4亿元,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可能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2021年2月1日,你公司发布中止上市公告称,
预计2020年亏损,导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撤回发行
申请。2021年2月5日你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存在“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
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同时采取
六个月内(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不接受你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
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的问题,将严格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积极整改,防范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
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