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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05-16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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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042-1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7
一、《问询函》问题 1................................................................................................. 7
二、《问询函》问题 7............................................................................................... 13
三、《问询函》问题 8............................................................................................... 24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3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3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补充核查.......................................................................... 3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补充核查.......................................................................... 39
四、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9
五、发行人的业务补充核查...................................................................................... 40
六、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43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49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51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的补充核查.................................................. 54
十、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补充核查.............................................. 57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58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 58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的补充核查.................. 58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 61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补充核查.............................................................. 62
十六、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63
十七、结论意见.......................................................................................................... 63
附件一:发行人新增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 65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新增专利情况:.................. 68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情
况.................................................................................................................................. 73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
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东方日升/公司/上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118
市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发行人本次申请向林海峰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
                          指
象发行股票                     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日升义乌                  指   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斯威克                指   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日升安徽                  指   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双一力新能源              指   双一力(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电力                  指   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新能源                指   东方日升(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
日升常州                  指   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日升租赁                  指   东方日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双宇电子                  指   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斯威克                指   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
点点云                    指   点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旭宁新能源                指   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龙辉                  指   宁波龙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博                    指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聚光硅业                  指   巴彦淖尔聚光硅业有限公司
宁海电力                  指   宁海日升能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神木新能源                指   神木市神光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高邮振兴                  指   高邮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芮城宝升                  指   芮城县宝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新电                  指   江苏新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皮山电力                  指   皮山县日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德尔塔有限责任合伙公司(KPM-Delta
德尔塔有限                指
                               LLP)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尤科斯 50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公司)
尤科斯 50                 指
                               (YUKSES 50 LLP)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简称        -                                含义
Sao Sima               指   Sao Simao Investment Limited
CPIK                   指   China Power International(Kazakhstan)Investment Limited
Merredin Project            Merredin Project Company Pty Ltd. in its personal capacity
                       指
Company Pty Ltd.            and as trustee of Merredin Project Trust
延安必康               指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久科技             指   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中行宁海支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农行宁海支行           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进出口宁波分行         指   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
邮储宁海支行           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
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广发银行宁波分行       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除非另有说明,全资、控股子公司仅指发行人纳入合并报
全资、控股子公司       指
                            表范围内的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中信建投/保荐机构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审计机构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
《公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
《证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律师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 日修正,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监会令第 16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简称         -                              含义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指
法》                         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 41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指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则(试行)》
                             号)
                             大华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指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况鉴证报告》
                             [2022]000470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2]
                             第 0042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
                             [2022]第 0043 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募集说明书》          指
                             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预案》                指   大会审议通过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0]003243 号)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指
/《审计报告》                [2021]008297 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2]009161 号)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近三年年报              指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连续期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
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2]第 0042-1 号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问询函》,本所律师对
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同时,因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变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
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
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
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
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
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
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
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
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 亿,其中 33 亿元投向 5GW
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 10GW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一”),5 亿元投向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12 亿元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合计总投资为 74 亿元,资金缺口 41 亿元。项目一建设周
期为 12 个月,项目税后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 16.64%,静态投资回收期 6.13 年
(含建设期)。项目二建设周期为 24 个月,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截至目前,
募投项目环评文件尚未取得,项目二土地权证尚未办理。最近一年一期,发行
人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65.08%和 59.20%,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毛利率分别为
9.11%和 2.02%。

    发行人 2017 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32 亿。前次募投项目多
次变更,部分项目变更后终止,并于 2020 年 2 月将因结项及终止项目结余的合
计 3.28 亿元用于永久补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同行业公司情况、国内“去
补贴化”及“平价上网”的趋势、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贸易保护政策变化风险、国
际贸易摩擦、新冠疫情等因素,并结合发行人目前电池片、太阳能组件项目生
产能力及在建拟投产项目,以及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和毛利率情况,说明本次募
投项目是否属于重复建设、拟新增产能的必要性;(2)项目一 41 亿元资金缺口
的解决方式,相关资金能否按计划投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是否会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3)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
日前已投入的资金,是否为资本性支出,结合各项目非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构成说
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占比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的规定;(4)结合募投产品的市
场空间、竞争对手、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以及发行
人的现有产能、在建及拟建产能,充分论证产能消化措施的可行性;(5)项目
一效益测算的具体过程及依据,并结合原材料价格、同类产品定价及价格走势、
毛利率水平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量化说明募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投项目建成后新增折旧摊销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7)结合 2017 年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变更后的项目明细、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及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说明前次补流比例是否符合《监管
问答》的有关规定;(8)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9)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10)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相关审批尚未完成对募投项目推进的影响,是
否构成实质性障碍;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
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1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
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
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12)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
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13)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
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4)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4)(5)(6)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3)(5)(6)(7)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7)(1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 2017 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变更后的项目明细、
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及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说明
前次补流比例是否符合《监管问答》的有关规定

    1、结合 2017 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变更后的项目明细、各
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及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该行业具有受政策环境
影响大的行业特性。上述募投项目均是基于前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推出时点(2016
年)光伏行业的市场和政策情况所作出的规划。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基于市
场和政策等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对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与结项,以进
一步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募投项目的相关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2018年6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
方日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18年7月13日提交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募投项目使用及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
序                                     募集资金承 变更后承诺投 募集资金实
   承诺投资项目    截止日执行情况                                         与实际投
号                                     诺投资总额 资金额(注) 际投资金额
                                                                          资差额

  内蒙古 150MW
                 原募投项目,2018 年
1 集中式光伏发电                       109,000.00            -           -          -
                 变更后不再执行
  项目
  墨西哥杜兰戈州
                 原募投项目,2018 年
2 100MW 集中式                          89,000.00            -           -          -
                 变更后不再执行
  光伏发电项目
  宁波市宁海县蛇
                 原募投项目,2020 年
  蟠涂 99MW 渔光
3                1 月结项,2021 年 6    64,000.00    64,000.00   63,955.45     44.55
  互补光伏发电项
                 月转让
  目
  池州市 80MW 集 原募投项目,2018 年
4 中式光伏发电项 部分变更,2020 年 1    54,000.00    22,044.71   22,044.71          -
  目             月结项
  浙江省宁海县 原募投项目,2020 年
5 8.7MW 分布式 1 月结项,2021 年 6       4,000.00     4,000.00    3,812.69    187.31
  光伏发电项目 月部分转让
  澳洲昆士兰州 变更募投项目,2020
6 121.5MW 光伏 年 1 月结项,项目转              -    67,211.02   67,211.02          -
  电站项目       让中
  越南 Tasco     变更募投项目,2020
7 Thuan Nam 19 年 1 月结项,2021 年             -    10,610.83    7,099.48   3,511.35
  61MW 光伏项目 3 月转让
  哈萨克斯坦
                 变更募投项目,2020
8 Gulshat 40MW                                  -     8,762.38    8,762.38          -
                 年 1 月结项
  光伏电站项目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诺投资
序                                     募集资金承 变更后承诺投 募集资金实
   承诺投资项目      截止日执行情况                                       与实际投
号                                     诺投资总额 资金额(注) 际投资金额
                                                                          资差额

    高邮振兴新能源
                   变更募投项目,2020
    科技有限公司高
  9                年 1 月结项,2021 年          -    81,216.00    72,162.22   9,053.78
    邮市 100MW 鱼
                   10 月转让
    塘水面光伏电站
    宁夏旭宁新能源
                   变更募投项目,2020
10 科技有限公司                                  -    22,950.00    22,950.00          -
                   年 1 月结项
    30MW 光伏电站
                   变更募投项目,2020
    神木神光 30MW
11                 年 1 月结项,2021 年          -    19,260.00    19,260.00          -
    光伏电站
                   10 月转让
    杭州海康威视电
    子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2020
12 5.516MW 屋顶 年 1 月终止,未实际              -     2,940.85            -          -
    分布式光伏发电 执行
    项目
    宁波吉泰
    8.9MW 屋顶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 变更募投项目,2020
13 目、宁波吉泰 年 1 月终止,未实际              -     6,219.73            -          -
    0.32MW 屋顶分 执行
    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
    义乌杭泰光伏发
                   变更募投项目,2020
    电有限公司
14                 年 1 月终止,未实际           -     2,847.18            -          -
    4.1028MW 分布
                   执行
    式光伏发电项目
    浙江恒伟乐家置
    业有限公司
    1.56MW 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 变更募投项目,2020
15 浙江省诸暨新农 年 1 月终止,未实际            -     1,916.88            -          -
    都实业发展有限 执行
    公司 1.6MW 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
    宁波昊阳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2020
16 8.9MW 项目分 年 1 月终止,未实际              -     5,048.48            -          -
    布式光伏发电项 执行
    目
合计                                    320,000.00   319,028.06   287,257.95 12,796.99
    注:变更后承诺投资金额含募集资金净额 315,404.00 万元及募投项目变更前募集资金产
生的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3,624.08 万元。




                                          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0年2月11日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宁波市宁海县蛇蟠涂99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
目”等9个项目结项,终止投入“杭州海康威视电子有限公司5.516MW屋顶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等5个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上述募投项目节余金额共计
32,793.05万元(具体以转账日金额为准),其中,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
12,796.99万元、募投项目终止节余募集资金18,973.12万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
除手续费净额1,022.94万元。

    综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后亦为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相关募集资金
投入均为资本性支出。

    2、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及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说明前次补流比例是否符合
《监管问答》的有关规定

    根据《监管问答》规定,“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
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
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
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
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 2017 年 3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3,199,999,999.02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5,959,999.8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154,039,999.21 元,全部用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未设置补充流动
资金。2020 年 1 月,前次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合计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
扣除手续费净额)32,793.05 万元(具体以转账日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0.40%,未超出前次募
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监管问答》的规定。



                                   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后均为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相关募集资金
投入均为资本性支出,前次募集资金中 3.28 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
《监管问答》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
法行为

    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2021 年
5 月,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原子公司皮山电力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师环罚[2021]1 号),因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其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皮山电力
及时缴纳了全额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皮山光伏电站安全区域设置危险废物存
放区域,制作醒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行了切实
整改。2021 年 11 月,发行人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将所持有的 100.00%皮山电力股
权全部转让于由新疆国资委所实际控制的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皮山电力不再
为发行人子公司。

    根据处罚所依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
十三款之规定,皮山电力该种违法行为应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受到行政处罚为适用罚款幅度的起点金额;根据处罚所依据的《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第 8 条第二款,处罚机关对
皮山电力适用了从轻处罚条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根据《第十四
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皮山县日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违
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应从轻行政处罚。

    除上述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
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但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已经在限期内整改完成,根据相关处罚规定和依据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也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具体资料,整理其募投项目的
变更明细,查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分析相关投资是否为资
本性投入并对比《监管问答》核查前募补充流动资金比例的合规性;

    (2)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三年一期营业外支出明细,核查其涉及环保领
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支付凭证及回单,结合外部网站查询及相关法律
法规分析其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获取发行人对其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说明。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后均为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相关募集资
金投入均为资本性支出,前次募集资金中 3.28 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监管问答》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但违法行为情
节轻微,已经在限期内整改完成,根据相关处罚规定和依据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也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问询函》问题 7

    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多起行政处罚。
另有多项未决诉讼,其中 2021 年 3 月,广东合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包小平、
包雪慧、吴国宾、广州宏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认为因东方日升 2020 年末、2021 年初跨年启动可转债发行时,未预见到公
司 2020 年业绩亏损不满足可转债发行条件,导致可转债发行终止。发行终止后,
原告为认购可转债而持有的东方日升股票股价下跌,造成原告损失,故诉请东
方日升、安信证券赔偿 1,229.92 万元。2022 年 2 月,邓列征向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东方日升赔偿其为认购可转债而持有的东方日升股票股价
下跌造成的损失。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及


                                  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条文,逐一说明上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的
相关主体产生营收、利润的占比,是否存在合规经营风险;(3)未决诉讼及仲
裁涉及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合计涉案金额,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是否
会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及条文,逐一说明上
述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 2,000.00 元以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公司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的具体法规及条文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根据处罚所依据的《土地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
                          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法实施条例》第42条,未经
                          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
                                                                     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罚款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 改为建设
                                                                     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30元以下;依据《内蒙古自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
         2019年6月21                                                 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
乌海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日,因未经批                                                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
宁升                      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
         准非法占用土                                                行)》,非法占地面积50
电力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
         地,被乌海市                                                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
开发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国土资源局海                                                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
有限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勃湾分局处以                                                的罚款。
公司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21,474.25元罚                                               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
[注1]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
         款                                                          所受处罚的处罚标准为5元
                          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
                                                                     /平方米,其所受处罚为法
                          元以下。
                                                                     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且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有裁
                                                                     相关规定及处罚决定未认
                          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关于非法占用土
                                                                     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
                          地的违法行为,细化标准第一条
                                                                     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
                                                                     行为。
                          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   1、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条
         2021 年 6 月 1   项                                         文,对日升常州的行为可处
         日,日升常州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   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
         因进口货物向     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   罚款。日升常州实际所受处
         海关申报时,     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       罚为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
日升
         货物归类错       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     以下,且相关规定及处罚决
常州
         误,造成进口     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
         税款少征,被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    严重;
         常州海关处以     以上2倍以下罚款。                          2、主管海关已出具《证明》,
         12,000元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       法违规。

                                          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
                          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
                          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
        2021年12月22                                                 1、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条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日,日升常州                                                 文,对日升常州的行为可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
        因进口货物向                                                 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
                          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海关申报时,                                                 罚款。日升常州实际所受处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
        货物归类错                                                   罚未超过处罚幅度的中位
日升                      项
        误,漏缴税款                                                 数,且相关规定及处罚决定
常州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
        25,225.87 元 ,                                              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
                          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
        被上海浦东国                                                 重;
                          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
        际机场海关处                                                 2、主管海关已出具《证明》,
                          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
        以 20,000 元 罚                                              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款                                                           法违规。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
                          以上2倍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
        2019 年 4 月 15
                          十三条
        日,仙桃楚能
仙桃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新能源有限公
楚能                      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司在施工过程
新能                      督手续。                                   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处
        中未办理施工
源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     罚决定书均未认定该行为
        许可证擅自施
限公                      五十七条                                   属于情节严重。
        工,被仙桃市
 司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
[注2]                     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
        设 局 处 以
                          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19,830元罚款
                          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19 年 9 月 27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日,双一力新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
        能源因未按照                                                 1、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条
                          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规定对从业人                                                 文,对双一力新能源可处五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员、被派遣劳                                                 万元以下的罚款,双一力新
双一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
        动者进行安全                                                 能源实际所受罚款金额为
力新                      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生产教育和培                                                 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
能源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训,被天津经                                                 2、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及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
        济技术开发区                                                 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该行
                          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
        安全生产监督                                                 为属于情节严重。
                          产教育和培训。
        管理局处以
                          《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第
        20,000元罚款
                          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
                          项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
                          条第(一)款、第(十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1 年 5 月 6
                          的;
        日,皮山电力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    1、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条
        因未按照规定
                          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文,对皮山电力应处以十万
        设置危险废物
                          有前款第一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识别标志、未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款,实际受到行政处罚为适
皮山    按照国家有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      用罚款幅度的最低金额;
电力    规定建立危险
                          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    2、根据《第十四师生态环
[注3]   废物管理台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    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账,被新疆生
                          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视情节     告知书》,皮山电力违法行
        产建设兵团第
                          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    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应从
        十四师生态环
                          从重处罚。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有关规定,须减   轻行政处罚。
        境 局 处 以
                          轻、加重、免除处罚的,从其规定。
        100,000元罚款
                          (二)从轻处罚
                          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
                          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
                          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
                          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从轻处
                          罚。
                                                               1、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条
        2021 年 6 月 29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文,对聚光硅业应处五千元
        日,聚光硅业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聚光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因消防管网存
聚光                      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硅业实际所受罚款金额为
        在泄漏,被乌
硅业                                                           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
        拉特后旗消防
                          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2、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及
        救援大队处以
                          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该行
        15,000元罚款
                                                               为属于情节严重。
        2021 年 10 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条
        日,聚光硅业 第(二)款                                文,聚光硅业第1项处罚金
        因以下四项安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额未达法定处罚幅度的上
        全生产违法行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限,并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
聚光    为 被 合 并 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
硅业    罚,被内蒙古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形;其他3项处罚均为法定
        自治区应急管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
        理 厅 处 以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2、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及
        80,000元罚款: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聚光
        1、因安全设备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硅业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


                                          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装、使用等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为属于情节严重。
       不符合规范要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求,被处以       第一项
       40,000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2、因未按要求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
       履行变更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序,被处以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20,000元罚款;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3、因从业人员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操作技能     (一)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
       不熟练,对安     制度的;
       全操作规程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熟悉,被处以     第(三)款
       10,000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4、因《生产安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全事故应急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案》的批准人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及总指挥发生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变化,应急预     下的罚款:
       案未及时修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改,被处以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10,000元罚款。   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
                        项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2021年12月31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
       日,聚光硅业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因一级重大危
                        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险源管理、重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大危险源场所                                                1、根据处罚依据的法律条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安全警示标                                                  文,聚光硅业违法行为处罚
                        究刑事责任。
       志、隐患排查                                                金额未达法定合并处罚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聚光   治理风险分级                                                度的上限;
                        第五款
硅业   管控存在违法                                                2、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及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行为,被乌拉                                                处罚决定书均未认定聚光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特后旗应急管                                                硅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理综合行政执                                                于情节严重。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法大队合并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以105,000元罚
                        下的罚款:
       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注1:公司已于2021年12月将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予三峡清洁能源
有限公司;
    注2:公司已于2021年1月将仙桃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予湖北能源集团新
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注3:公司已于2021年11月将皮山电力100%股权转让予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一)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
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
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显著轻
微、罚款数额较小;2.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3.有权
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由上表,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中,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均未认定相
应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而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
响恶劣的情形,前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主体产生营收、利润的占比,是否存在
合规经营风险

    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主体产生营收、利润的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行政处罚主                                         占当期营业        占当期净利
       期间                       当期营业收入      当期净利润
                     体                                               收入的比例        润的比例
                   聚光硅业           67,181.58           8,374.26         3.57%                     -
              皮山县日升电
     2021年
              力开发有限公              405.83              137.59         0.02%                     -
     度(注)
                  司
                   日升常州          651,867.80          -40,551.02        34.62%                    -
                 双一力新能源          2,807.36            -947.34         0.19%             -0.97%

     2019年      仙桃楚能新能
                                       3,626.19            -215.03         0.25%             -0.22%
       度        源有限公司
                 乌海宁升电力
                                       4,383.72           2,414.18         0.30%             2.47%
                 开发有限公司
        注:2021 年度,公司业绩亏损,当期实现净利润为-1,490.23 万元

         仙桃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皮山电力、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已分别于
  2021 年 1 月、2021 年 11 月、2021 年 12 月转出,不再为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
  内发行人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罚金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合规
  经营风险。

         (三)未决诉讼及仲裁涉及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合计涉案金额,是否
  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未决诉讼及仲裁涉及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合计涉案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案件名称    原告         被告              诉讼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进展
                                                                           (万元)
 1        东方日升与     东方日     湖北省电力      原告基于《物资采购       1,009.15    一审法院判
          湖北省电力       升       勘测设计院      合同》,请求法院确                   决被告返还
          勘测设计院                  有限公司      认原、被告之间签订                   原告履约保
          有限公司买                                的《物资采购合同》                   函项下款项
          卖合同纠纷                                已于 2021 年 7 月 22                 10,019,330.75
              案                                    日解除;判令被告释                   元;驳回原告
                                                    放原告提供的银行                     其余诉讼请
                                                    履约保函并向原告                     求。
                                                    返还履约保证金                       2022 年 3 月,
                                                    10,019,330.75 元;被                 被告提起上
                                                    告支付原告逾期付                     诉,2022 年 4
                                                    款违约金人民币                       月 15 日二审
                                                    72,139.1814 元 (按                  法院开庭审
                                                    照应付货款的 0.8‰                   理,尚未判决
                                                    计算);被告返还原
                                                    告 招 标 保 证 金
                                                    50,000 元。
                         湖北省      东方日升       原告基于《物资采购      1,065.14     一审法院已
                         电力勘                     合同》,请求法院判                   于 2022 年 3
                         测设计                     令被告向原告承担                     月 17 日开庭

                                                  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案件名称       原告      被告              诉讼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进展
                                                                     (万元)
                      院有限                  违约金 467.52 万元                 审理,尚未判
                        公司                  (暂计至 2021 年 8                 决
                                              月 31 日);判令被
                                              告向原告承担因违
                                              约行为导致的其他
                                              损失 597.62 万元
 2     聚光硅业与     聚光硅   徐州博轩能     原告基于《产品采购        84.60    法院已立案,
       徐州博轩能       业     源科技有限     合同》,请求法院判                 尚未开庭
       源科技有限                  公司       令解除双方签署于
       公司买卖合                             2021 年 6 月 21 日的
         同纠纷案                             《产品采购合同》;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
                                              支付的货款 564,000
                                              元;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违约金 282,000
                                              元
 3     东方日升融     东方日   佛山盈科智     因佛山盈科智网新         771.10    一审法院已
       资租赁有限     升融资   网新能源技     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于 2022 年 1
       公司与佛山     租赁有     术有限公     未按时支付电站租                   月 25 日开庭
       盈科智网新     限公司   司、深圳先     赁款项,诉请佛山盈                 审理,尚未判
       能源技术有              进储能技术     科智网新能源技术                   决
       限公司、深圳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及其保证
       先进储能技              湖南科力远     人深圳先进储能技
       术有限公司、            高技术集团     术有限公司、湖南科
       湖南科力远              有限公司、     力远高技术集团有
       高技术集团              湘潭科欣新     限公司、湘潭科欣新
       有限公司、湘            能源技术有     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潭科欣新能              限公司、薛     薛海华支付租金、利
       源技术有限                  海华       息、罚息、违约金等
       公司、薛海华                           共计 771.10 万元,同
       融资租赁合                             时原告有权对案涉
         同纠纷案                             租赁物、应收账款、
                                              质押股权协议折价
                                              或着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
 4     邓列征与东     邓列征    东方日升      原告在被告 2020 年          5.09   一审法院已
       方日升证券                             可转债发行事件中,                 开庭审理,尚
         纠纷案                               因为被告过错产生                   未判决
                                              投资损失,原告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被告 50,912.52 元的
                                              投资损失;被告承担
                                              原告因本次诉讼而
                                              发生的诉讼费、交通
                                              费和食宿费
 5     詹志权与东     詹志权    东方日升      原告在被告 2020 年       144.29    法院已立案,
       方日升证券                             可转债发行事件中,                 尚未开庭
         纠纷案                               因为被告过错产生


                                            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案件名称        原告        被告           诉讼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进展
                                                                    (万元)
                                              投资损失,原告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其股票损失
                                              1,442,919.70 元;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

       东方日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小平、包雪慧、吴国宾、广州宏锦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合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案原告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撤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诉讼外,发行人无其他正在进行中的
  未决诉讼。

       2、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序                                                                           是否计提
           案件名称              原告                     被告
  号                                                                           预计负债
       东方日升与湖北省
       电力勘测设计院有
  1                             东方日升    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否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案
       东方日升与湖北省
                               湖北省电力
       电力勘测设计院有
  2                            勘测设计院                东方日升                  否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有限公司
       纷案
       聚光硅业与徐州博
  3    轩能源科技有限公         聚光硅业       徐州博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否
       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方日升融资租赁                     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
       有限公司与佛山盈        东方日升融   司、深圳先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4    科智网新能源技术        资租赁有限   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否
       有限公司等融资租          公司       湘潭科欣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薛
       赁合同纠纷                                       海华
       邓列征与东方日升
  5                             邓列征                   东方日升                  否
       证券纠纷案
       詹志权与东方日升
  6                             詹志权                   东方日升                  否
       证券纠纷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
  地计量。”



                                            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不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现时义务并导致经济
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上述东方日升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第1项、第3项及第4
项诉讼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的规定,“本准则第
四条规定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一)该义
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法律
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二)履行该义务很可
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
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

    前述发行人作为被告的第2项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正在积极主张自身
权利,公司尚无法对该等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及其金额作出合理的估
计,经访谈上述诉讼事项的诉讼代理人,据其意见,上述诉讼公司败诉概率较低,
支付赔偿款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公司对该事项未计
提预计负债。

    前述发行人作为被告的第4项与第5项证券纠纷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一审法
院尚未作出判决。两个案件涉及金额较小,结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该等案件目
前的实际情况及公司的说明,公司尚无法对该等诉讼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及其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且公司需要赔偿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对该事项未计提
预计负债。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对前述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

    3、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所涉未决诉讼涉案金额单独或合计均
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不属于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

    因此,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的公开检索情况;

    (2)查阅了处罚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以及主管部门出具
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文件等;

    (3)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雪山行先生进行了访谈,了解处罚事项的详细情
况以及对公司影响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相关的民事起诉状、传票、
应诉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资料,查阅了与诉讼事项
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5)访谈了发行人法务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各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对
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响;访谈了发行人与湖北省电力勘测设
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詹志权与发行人可转债发行赔偿纠纷诉讼事项的诉
讼代理人,了解案件详情以及其意见。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主体产生营业收入占比较低,不存在合规
经营风险;

    (3)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
讼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正在积极主张自身权利,预计应当支付的金额不能可靠
计量,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发行人对相关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相关未
决诉讼案件所涉金额占发行人的净资产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及持续经
营产生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问询函》问题 8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34,134.83 万元,其中
所持有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账面价值为 32,811.94 万
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为 1,790.41 万元,系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金额为 2,794.44 万元,主要为全资孙公司 Risen
Holdings Pty Ltd.持有的对 613 St Kilda Pty Ltd.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
84,145.61 万元,包括对浙江升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的股权投资。公司其他应
收款为 101,517.18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为 57,692.84 万元。报告期内,公
司控股子公司东方日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融资租赁)面向新能
源电力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发行人持有其他类金融资产
27,50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发行人结合日升融资租赁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具
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
合法经营性等说明公司相关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答 20 的各项要求;(2)结合被投资
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
订单等,说明发行人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
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
定,与历史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3)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
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4)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
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
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
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对(1)(2)(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日升融资租赁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

                                   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象、盈利来源、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合法经营性等说明
公司相关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
下简称《审核问答》)问答 20 的各项要求

    1、日升融资租赁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
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

    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以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同时围
绕新能源产业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与转让、光伏电站运营、灯具、辅助光伏产品
和晶体硅料等的生产、销售等业务,而公司下游客户所从事的光伏电站投资建设
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因此面向新能源电力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构建
新能源生态圈的战略升级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近一年及一期,日升融资租赁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公司名称      东方日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27,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根娣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
 经营范围      及维修、租赁交易的咨询及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日升融资租赁 55.00%股权,东方日升新
 股权结构
               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日升融资租赁 45.00%股权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最近一年一期
  财务数据                           占同期合并报表                       占同期合并报表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的比例                               的比例
  总资产                49,854.38             1.54%          52,251.38              1.77%
 归母净资产             32,793.21             3.77%          32,987.83              3.89%
 营业收入                 460.57              0.09%           2,741.36              0.15%

 归母净利润               -194.63                   -           474.69                    -

   注:2021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东方日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实缴资本为人民币 27,500 万元。日升融资租赁主要依托东方日升


                                           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新能源领域建立的产业基础、渠道基础及客户基础,结合专业融资租赁管理团
队的创新意识和完善的市场、业务、融资、风控管理体系,以光伏电站设备为标
的物,项目公司为承租人,为项目公司和电站投资者提供电站建设期和运营期融
资服务的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公司通常以设备抵押(不适用于直租),电
站股权和电费收费权质押,实际融资主体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作为增信条件。根
据增信条件的不同,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一共分为传统模式、转股模式和类经营性
租赁三种模式。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息收入。

    公司为下游项目公司或光伏电站建设主体提供直接租赁或售后回租服务,一
方面有助于拓宽公司主要产品光伏组件的销售渠道,提升品牌形象;另一方面有
助于强化公司与下游客户的深度合作,探索光伏行业的新发展业务模式。公司借
助融资租赁业务协同助推主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业态所需、
行业发展惯例及相关产业政策。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日升融资租赁净资产为 32,793.21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3.77%,占比较小。

    2、日升融资租赁的合法经营性

    2022 年 3 月 7 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说明:
“东方日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2022 年 3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说明:“经查
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2 年 3 月 7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2022 年 4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说明:“经查
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2 年 4 月 24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的合规函采取线上申
请模式,该申请系统在合规函出具六个月以内无法再次申请开具,公司将在期满
之后尽快申请。同时,结合目前上海新冠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而社保及公积金
等主管部门的合规函开具必须线下执行,故暂不具备申请开具条件,待疫情防控
形势好转,公司将尽快申请以上合规函的开具。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出具相关
说明,预计相关合规函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天眼查以及东方日升融资租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日升租赁
报告期内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因违反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政
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综上,最近一年及一期,东方日升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3、公司相关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答 20 的各项要求

       (1)《审核问答》问答 20 中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答》之问答20,有关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如
下:

    “(一)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
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对于虽包括类金
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
核工作: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
务的金额(包括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
除。

    2、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
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三)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
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发行人应
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
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
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保荐人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
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
人律师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2)对照《审核问答》问答 20 中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审核问答》规定,日升融资租赁面向新能源电力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属于类金融机构,其业务构成类金融业务。

      ①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 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5GW 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 10GW
  1                                                   740,108.03            330,000.00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
  2      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                      60,295.99             5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0            120,000.00
                        合计                          920,404.02            500,000.00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电池片及光伏组件展开,不存
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②公司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 30%

      2021年度及2022年1-3月,公司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项目           日升融资租赁          东方日升             占比

 2022 年       营业收入                  460.57           541,396.70              0.09%
  1-3 月      归母净利润                 -194.63           21,275.40            -0.91%
               营业收入                 2,741.36        1,883,072.42              0.15%
2021 年度
              归母净利润                 474.69             -4,231.87          -11.22%

      因此,公司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绝对值均低于30%。




                                        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
务的金额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未向日升融资租赁以增资、借
款等形式投入资金,亦不存在拟向类金融业务投资的计划。

     ④公司已出具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的承诺

     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
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综上,公司相关类金融业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答》之问答 20 的
各项要求。

     (二)结合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投资后新取得的
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等,说明发行人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
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
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与历史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1、结合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
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等,说明发行人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
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所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投资企业          所属会计科目   账面价值        投资时点      投资企业主营业务
号
                                                                     光伏跟踪支架、固定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        交易性金融资                            支架及光伏建筑一
 1                                            5,256.53 2017 年 9 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                                  体化系统的研发、设
                                                                     计、生产和销售
                                                                     太阳能光伏电站的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
 2                           其他权益工具     1,247.73 2011 年 12 月 投资运营、太阳能电
     有限公司
                                                                     池组件的生产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
                             其他非流动金
 3   613 St Kilda Pty Ltd.                    2,858.76 2016 年 4 月 统的研发、设计、生
                               融资产
                                                                     产和销售
     宁波杭州湾新区宁
                                                                          太阳能光伏项目建
 4   电日升太阳能发电        长期股权投资      763.44 2013 年 10 月
                                                                          设、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
     布拖宁升新能源有                                                     太阳能光伏项目建
 5                           长期股权投资          20.78   2015 年 4 月
     限公司                                                               设、开发、投资

                                            3-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投资企业       所属会计科目     账面价值       投资时点          投资企业主营业务
号
     镇江市美禾能源科                                                  太阳能光伏项目建
 6                       长期股权投资            80.00 2018 年 11 月
     技有限公司                                                        设、开发、投资
                                                                       EVA 光伏封装胶膜
 7   江苏斯威克          长期股权投资      63,267.38    2014 年 9 月
                                                                       生产、销售
     Solar Stand Solutions                                             太阳能光伏项目建
 8                         长期股权投资     1,041.78    2017 年 8 月
     LLC                                                               设、开发、投资
                  合计                    74,536.40          -         -


     公司各项投资均系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展开,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说明
如下:

     (1)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408.SH)成立于2009年11月,主
营业务为光伏跟踪支架、固定支架及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
销售,其主要产品光伏跟踪支架及固定支架是光伏发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
产品性能直接影响光伏电站的发电效率及投资收益。

     由于中信博在光伏支架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根据Wood Mackenzie
数据显示,2020年中信博跟踪支架市占率位居全球第四、国内第一,同时中信博
也是公司光伏电站业务的重要上游支架供应商之一,因此公司于2017年9月对其
进行投资,中信博于2020年8月在科创板上市。

     因此,该项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为公司光伏电站业务中光伏支架
的稳定供应提供有力保障,丰富了公司光伏行业产业布局。公司通过该投资能够
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达到战略整合和拓展主业的目的,该项投资不属于财
务性投资。

     (2)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000591.SZ)成立于 1993 年 4 月,是中国节能
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及太阳能
电池组件的生产、销售等。2015 年,上市公司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重
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置入中节能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
后更名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3-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相较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其太阳能电池
及组件的自给比例较小,仍需通过外部采购满足光伏电站建设。因此,2011 年
12 月,公司出于开展业务合作的目的投资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司
对其投资以来,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既向东方日升采购建设光伏电站所需
的光伏组件,同时也采购组件生产所需的胶膜等原材料,双方始终保持较为稳定
的合作关系。

    因此,该项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有助于与下游客户形成长期稳定
的战略合作关系,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拓宽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公司通过该投
资能够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达到战略整合和拓展主业的目的,该项投资不
属于财务性投资。

    (3)613 St Kilda Pty Ltd.

    613 St Kilda Pty Ltd.成立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是澳洲墨尔本当地一家主要
聚焦于光伏建筑一体化的公司。在光伏市场化和建筑节能化的双重驱动下,BIPV
(光伏建筑一体化)逐渐成为光伏市场中的蓝海领域,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同时
也成为各光伏企业差异化发展的契机。公司于 2016 年 4 月对 613 St Kilda Pty Ltd.
进行投资,一方面主要是针对光伏行业未来发展新方向进行初步探索,进一步加
快公司智能光伏创新升级,提高产业链一体化程度,提升业务发展协同效应;另
一方面是为了深化与澳洲地区光伏企业的合作,加强澳洲地区项目开发能力,推
动全球战略布局。

    因此,该项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有助于推动公司实现产品应用的
创新升级,助力公司深耕海外市场。公司通过该投资能够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
源,达到战略整合和拓展主业的目的,该项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宁波杭州湾新区宁电日升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布拖宁升新能源有限
公司、镇江市美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Solar Stand Solutions LLC

    宁波杭州湾新区宁电日升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布拖宁升新能源有限公司、
镇江市美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Solar Stand Solutions LLC 均系太阳能光伏电站的
开发、建设或投资主体。




                                    3-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其中,宁波杭州湾新区宁电日升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是“杭州湾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运营主体,电站规模为 3.6MW。布拖
宁升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是“布拖县合井乡 20MW 光伏发电
项目”的运营主体,电站规模为 20MW。Solar Stand Solutions LLC 成立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其拥有的运营电站规模为 3.484MW。公司投资上述电站项目主
体主要目的为合作开发、建设光伏电站,从而有助于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助推公
司主业发展。

    镇江市美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光伏电站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合作方。
镇江市美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放款对象,融资租赁标的物
为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其所拥有的电站运营规模为 5MW,公司对其进
行战略投资的主要原因为:一方面,股权转让作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增信方式
之一,公司对其进行投资可以保障融资租赁款项的有效使用和顺利收回;另一方
面,该项投资能够加强公司整体产业链布局的一体化程度和协同效应。

    因此,上述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公司通过上述投资能够有效协同
行业上下游资源,达到战略整合和拓展主业的目的,该项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江苏斯威克

    江苏斯威克成立于 2005 年 10 月,主要从事光伏封装胶膜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主要产品包括 EVA 胶膜、POE 胶膜等,为公司光伏组件业务的重要原材料
之一。受限于上游原材料禀赋、扩产周期较长及阶段性供需不平衡等因素,光伏
组件上游原材料价格时常呈现出一定的波动。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公司
对于光伏组件生产原材料的需求大幅增长,为稳定组件生产关键原材料的采购成
本、保障原材料供应链安全、提升公司业务的纵向一体化程度,公司对江苏斯威
克进行战略性投资。

    因此,该项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公司通过该项投资能够有效协同
行业上下游资源,达到战略整合和拓展主业的目的,该项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与历史信息披露
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1)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3-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审核问答》中针对财务性投资规定如下:

     “(一)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
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
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四)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
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而针对上述企业的投资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
展方向,系围绕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

     (2)与历史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①公司 2018 年申请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在 2018 年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及历次问
询回复中,针对财务性投资所涉及的投资企业披露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序
           主要投资企业            所属科目   2018.12.31 账       投资目的
号
                                                 面价值
1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13,634.79 光伏应用业务战略合作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系公司光伏电站业务的
2                                                  7,475.00
  公司                         可供出售的                   重要供应商之一
                               金融资产                     实现光伏电站一体化而
3 613 St Kilda Pty Ltd.                            2,895.00
                                                            进行的战略投资
                                                            进行光伏应用业务战略
4 西藏恒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56.00
                                                            合作
                                                            -
             合计              -                  24,060.79


     公司认定上述投资均属于公司业务战略性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因此,


                                      3-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所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仅为公司子公司光漾联萌互
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东方日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类金融业务,
总额为 31,770.04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4.28%,占比较
小。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②公司 2020 年申请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在 2020 年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及历次问
询回复中,针对财务性投资所涉及的投资企业披露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序
             主要投资企业               所属科目   2020.06.30 账         投资目的
号
                                                      面价值
                                    其他权益工                     系公司客户之一,公司向
1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15,335.22
                                    具投资                         其销售光伏组件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系公司光伏电站业务的
2
     公司                                                          重要供应商之一
                                    其他非流动
3 西藏恒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10,450.42
                                    金融资产
4 613 St Kilda Pty Ltd.
     宁波杭州湾新区宁电日升太阳能
5
     发电有限公司
                                                                   开展光伏电站开发合作、
6 Risen-Chemtech Group spa                                         实现光伏电站一体化
7 Luxform Global B.V
8 Solar Stand Solutions LLC
9 布拖宁升新能源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投
                                                       38,292.19 进入新材料领域,完善公
                                    资
10 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司新能源、新材料板块的
                                                                 业务布局
11 昌邑隆星电力有限公司
12 镇江市美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系公司光伏产业链融资
13 泰州绿实新能源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的合作方

14 浙江升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                  64,077.83


      公司认为上述投资虽然均系公司从主营业务协同合作及战略发展的角度出
发而作出的,符合《审核问答》中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但综合考虑持股
比例、投资回报形式、实际业务协同效果等情况,从审慎性原则出发,公司将之


                                           3-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因此,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合计96,610.87
万元(其中,类金融投资32,533.03万元),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
例为11.69%,小于《审核问答》中规定的30%。因此,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
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公司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 2022 年 3 月末,公司所投资企业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符合公司主
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系围绕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
的的产业投资,与历史信息披露的各项投资背景、目的均一致。

    截至 2022 年 3 月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假设参
考公司 2020 年申请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于审慎性原则,
将公司最近一期末对上述企业的投资均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则财务性投资总额为
102,036.40 万元(其中类金融业务 27,500.00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
公司净资产的 11.72%,远小于《审核问答》规定的 30%,公司最近一期末仍不
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与历史信息披露的结论相一致。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
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
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
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
售等业务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
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1)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
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
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3-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
  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
  型

         截至 2022 年 3 月末,发行人拥有控股子公司 228 家,参股公司 7 家。经核
  查公司所提供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开渠道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的境内参、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均未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公
  司通过境外参、控股公司作为电站投资运营平台和组件海外销售平台,专注于国
  外光伏电站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及 EPC 总承包和光伏组件的境外销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境外参、控股公司经营范围均未涉及房地
  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
  地产开发资质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主营业务
         516,108.83 95.33% 1,787,442.50 94.92% 1,581,385.22 98.45% 1,415,090.62 98.24%
收入
其他业务
          25,287.87 4.67%     95,629.92 5.08%     24,964.01 1.55% 25,334.21 1.76%
收入
  合计     541,396.70 100.00% 1,883,072.42 100.00% 1,606,349.23 100.00% 1,440,424.83 100.00%


         发行人主营业务以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同时围绕新能
  源产业从事光伏电站EPC与转让、光伏电站运营、灯具、辅助光伏产品和晶体硅
  料等的生产、销售等业务。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材料出售及废料出售相关收
  入。




                                            3-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均围绕新能源产业展开,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公
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
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均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经营范围中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
房地产开发资质,均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取得日升租赁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取得日升租赁《光伏电站
设备租赁业务准入》《光伏电站设备租赁业务风控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向发
行人相关人员了解日升租赁的经营内容、经营模式、服务对象和盈利来源;

    查询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以及日升租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取得工商、税务合规函和
《企业信用报告》,核查日升租赁的合法经营性;

    (2)查阅《审核问答》,核查日升租赁相关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审核问答》
中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取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相关合同、出资证明和内部决策文件,向相关业务及
财务人员了解公司投资的具体背景、目的和决策过程,对照《审核问答》中关于
财务性投资的规定分析公司各项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3)取得相应参、控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核查公司参、控股公
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并向公司相关
人员了解公司及参、控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
资质;取得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不动产权力证书,核查公司是否持有住


                                 3-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日升租赁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情况良好、盈利稳定,经营合法合规,
能够有效地协同公司主业共同发展,符合《审核问答》中关于类金融业务的规定;

    (2)公司所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均密切相关,公司有能力通过该投资
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对财务性投资的认
定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与历史信息披露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3)公司及其参、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也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服
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形。




                                 3-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补充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
件。



       四、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总数(股)
                                                   (%)
  1       林海峰                                        29.19          263,147,261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员工
  2                                                      2.58           23,290,700
          持股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公用
  3                                                      2.52           22,701,586
          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新经
  4                                                      2.29           20,618,894
          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65           14,881,527


                                       3-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总数(股)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光伏
   6                                                        0.89            8,066,957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      周斌                                              0.69            6,250,000
   8      王孝安                                            0.62            5,625,55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光伏
   9                                                        0.57            5,133,904
          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高质量增长混
  10                                                        0.56            5,048,178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前十大股东中剔除了东方日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东方日
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9,485,0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海峰。

       林海峰,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3022619750312****,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住所为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林海峰直接持有发行人 263,147,261 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 29.19%。除其所持 76,680,000 股股份已质押外,林海峰所持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业务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变化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所披露
的发行人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加的子公司经营范围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附件一 发行人新增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资质和许可
变化情况如下:

       1、新增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序号                     持证人                  最早备案日期      最新备案日期
     1          宁波市昱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26         2022-01-26
     2         宁波市艾卡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26         2022-01-26
     3       东方日升绿电(浙江)建材有限公司      2021-12-27         2021-12-27
     4            宁波市隆利照明有限公司           2022-01-11         2022-01-11
     5            宁波市欣隆照明有限公司           2022-01-11         2011-01-11
     6          宁波市宇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3-25         2022-03-25
     7          宁波市宇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11         2022-01-11
     8          宁波市宇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11         2022-01-11
     9          宁波市宇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11         2022-01-11
     10           宁波市宇泽照明有限公司           2022-01-11         2022-01-11
     11         宁波市志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11         2022-01-11
     12           宁波市昱程照明有限公司           2022-01-11         2022-01-11
     13       东方日升(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10-20         2021-10-20
     14         宁波市光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26         2022-01-26
     15         宁波市宇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26         2022-01-26
     16         宁波市宇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26         2022-01-26
     17          宁波宇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0-11-02         2020-11-02
     18         宁波市宇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26         2022-01-26
     19         宁波市宇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01-26         2022-01-26


       2、新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序号            持证人              注册编码        注册日期     有效期    注册海关
          东方日升(宁波)新材
 1                                 3302964AF5      2021-10-25     长期     宁海海关
              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昱耀电子商务有
 2                                 3302964AGQ      2022-01-27     长期     宁海海关
                限公司
          宁波市艾卡达电子商务
 3                                 3302964AGR      2022-01-27     长期     宁海海关
                有限公司
 4        东方日升绿电(浙江)     33013602YF      2022-01-11     长期     钱关萧办


                                           3-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持证人              注册编码             注册日期        有效期    注册海关
            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市隆利照明有限公
 5                                 3302964AG8            2022-01-12        长期     宁海海关
                司
        宁波市欣隆照明有限公
 6                                 3302964AGF            2022-01-12        长期     宁海海关
                司
        宁波市宇焕电子商务有
 7                                 3302964AGE            2022-01-12        长期     宁海海关
              限公司
        宁波市宇俐电子商务有
 8                                 3302964AGD            2022-01-12        长期     宁海海关
              限公司
        宁波市宇杨电子商务有
 9                                 3302964AGC            2022-01-12        长期     宁海海关
              限公司
        宁波市宇泽照明有限公
 10                                3302964AG9            2022-01-12        长期     宁海海关
                司
        宁波市昱程照明有限公
 11                                3302964AGB            2022-01-12        长期     宁海海关
                司
        宁波市志宇电子商务有
 12                                3302964AGA            2022-01-12        长期     宁海海关
              限公司
        宁波市宇峥电子商务有
 13                                3302964AGP            2022-01-27        长期     宁海海关
              限公司
        宁波市宇耀电子商务有
 14                                3302964AGT            2022-01-27        长期     宁海海关
              限公司
        宁波市宇荣电子商务有
 15                                3302964AGS            2022-01-27        长期     宁海海关
              限公司
        宁波市宇捷电子商务有
 16                                3302964AGN            2022-01-27        长期     宁海海关
              限公司
        宁波市光宇电子商务有
 17                                3302964AGU            2022-01-27        长期     宁海海关
              限公司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序号        持证人           证书编号               资质内容          有效期至      发证单位
                             浙 AQBJX        安全生产标准化                        浙江省应急
  1         日升义乌                                                  2024-02
                            II 202000065     二级企业(机械)                        管理局


       4、电力业务许可证

       因发行人部分境内子公司出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境内全资、
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情况如下:

序号    持证人         证书编号   资质内容     有效期            发证单位
                       1031315-                自 2015-07-29
 1      旭宁新能源                 发电类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00117                   至 2035-07-28
 2      池州市宁升     1041817-    发电类      自 2017-11-01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3-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电力开发有   00396                 至 2037-10-31
      限公司
      池州瑞升能
                   1041817-              自 2017-11-01
 3    源电力开发              发电类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00397                 至 2037-10-31
      有限公司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他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没有发生变化,该等业务资质仍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经营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经营资
质,其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拟出售其在境外直接投资的子
公司德尔塔有限、尤科斯 50,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
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之“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的补充核查”,
除此之外,发行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五)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公
司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林海峰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林海峰。




                                       3-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企业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财亨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林海峰的配偶穆伟汝持股 100%
                                   穆伟汝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财亨投资有限公司
宁海南逸温泉山庄有限公司
                                   持股 95%,实际控制人林海峰持股 5%
                                   穆伟汝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财亨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千钧日用品有限公司
                                   持股 95%,实际控制人林海峰的之女林雨新持股 5%
                                   穆伟汝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财亨投资有限公司
金色慧能(宁波)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持股 64.5%,并直接持股 35.5%
                                   穆伟汝持股 40%,实际控制人林海峰持股 40%,实
钧能(宁波)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际控制人林海峰之女林雨新持股 10%,实际控制人
                                   林海峰之子林宇钧持股 10%
                                   穆伟汝持股 95%,实际控制人林海峰之子林宇钧持
钧星(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股 5%


     4、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境内
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发行人新增境内全资、
控股子公司情况”。

     发行人境外一级控股子公司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
之(三)发行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务”。

     5、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主要参股公司如下: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宁波杭州湾新区宁电日升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布拖宁升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镇江市美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江苏斯威克                                  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常州斯威克                                  江苏斯威克全资子公司
常州市金坛景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斯威克全资子公司
Solar Stand Solutions LLC                   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3-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2)上述(1)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江苏斯威克                           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杨钰担任其董事
江苏南大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陈柳担任其董事
北京天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陈柳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
上海山阅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独立董事陈柳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南京市建邺区天阅发展咨询策划中心     公司独立董事陈柳开办的个体工商户
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吴瑛担任其财务总监


     8、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2021
九九久科技
                                     年 12 月转让其股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2021
昌邑市隆星电力有限公司
                                     年 3 月转让其股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2021
泰州绿实新能源有限公司
                                     年 4 月转让其股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2021
盐城大丰阳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年 4 月转让其股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2021
Luxform Global BV
                                     年 11 月转让其股权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2021
Risen-chemtech group spa
                                     年 1 月注销
                                     公司董事袁建平曾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宁海和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该公司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陈柳曾担任其董事,自 2021 年
中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 月起其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自 2019 年 8 月,其
李宗松
                                     持股比例低于 5%
延安必康                             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李宗松控制的公司

                                   3-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仇成丰、胡应全、史占中、戴建君、杨淳辉、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钟斌、王洪、曹志远、崔红星、徐勇兵、
                                         理人员
HUANGQIANG(黄强)、谢健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近三年年报、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常州斯威克          采购 EVA           16,962.77         26,601.70               -                -
    注:2021 年 8 月,公司将持有江苏斯威克 52.49%股份转让,转让完成后江苏斯威克不
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故上述 2021 年度对常州斯威克采购数据期间为 2021 年 9-12 月。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镇江市美禾能源科
                    融资租赁服务                11.24         45.18           55.13           72.90
技有限公司
昌邑市隆星电力有
                    融资租赁服务                42.30        229.21          116.64          139.47
限公司
泰州绿实新能源有
                    融资租赁服务                    -                -        93.02           96.84
限公司
盐城大丰阳山新能
                    融资租赁服务                    -                -       112.26          102.85
源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景维光
                    融资租赁服务                12.16         54.51                  -            -
伏科技有限公司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浙江千钧日用品有
                        房屋                        -         36.82           32.38               -
限公司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租赁为东方日升向浙江千钧日用品有限公司出
租塔山工业园区厂房,相关租赁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
确定。


                                         3-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无发行人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赁。

    4、关联担保

    (1)实际控制人林海峰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

    2016 年 11 月 28 日,林海峰与进出口宁波分行签署《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
((2016)进出银(甬最权质)字第 002 号),林海峰以其所持有发行人 7,500
万股股票为发行人与该行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7 日形成的一系
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40,000 万元。2019 年 7 月
19 日,相应质押解除。

    (2)发行人为原控股子公司江苏斯威克和常州斯威克提供的担保

    2021 年 8 月,发行人将所持江苏斯威克 52.49%股份转让,不再将江苏斯威
克纳入合并范围。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江苏斯威克及其
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额度                        债权人
东方日升    江苏斯威克      5,00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东方日升    常州斯威克      5,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东方日升    常州斯威克     12,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
东方日升    常州斯威克      5,000.0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东方日升    常州斯威克     14,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东方日升    常州斯威克      5,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对江苏斯威克及其其子公司常州斯威克的上
述担保均已解除。

    5、购买九九久科技 12.76%股权

    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现金
方式收购九九久科技 12.76%股权议案。2018 年 12 月,公司与延安必康签署了《关
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以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华信众合评报字﹝2018﹞第 1102 号)为定价
基础,根据评估结果,九九久科技 100%股权评估价格为 274,313.55 万元,对应
本次购买的 12.76%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35,000 万元。2019 年 1 月,九九久科技完

                                       3-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了工商变更手续。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支付给董事、监事及高级
                                   230.46                1,487.33              1,457.36              1,168.16
  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


    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账面余额明细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科目名称            关联方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Luxform Global BV                     -                 -                  -              4.96
               Risen-chemtech
                                                     -                 -                  -             70.74
 应收账款      group spa
               Solar Standard
                                                     -                 -           218.28              233.87
               Solutions LLC
 应收票据      延安必康                              -                 -                  -          3,000.00
               布拖宁升新能源有
其他应收款
               限公司                                -                 -           710.00              740.00

               昌邑市隆星电力有
                                         2,553.25            2,680.91            1,595.62            2,062.63
               限公司
               镇江市美禾能源科
                                              72.85            179.24              764.92            1,056.32
               技有限公司
长期应收款
               泰州绿实新能源有
                                                     -                 -         1,680.24            1,970.68
               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景维光
                                             867.41            926.56                     -                    -
               伏科技有限公司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22 年
 科目名称              关联方                                       12 月 31      12 月 31          12 月 31
                                              3 月 31 日
                                                                       日            日                日
 应付账款      常州斯威克                       16,253.82       12,070.98                     -                -

其他应付款     昌邑隆星电力有限公司                  240.00           240.00         242.00            242.00




                                              3-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22 年
 科目名称          关联方                           12 月 31       12 月 31   12 月 31
                                   3 月 31 日
                                                       日             日         日

            布拖宁升新能源有限公
                                                -              -      25.00              -
            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严重影响发
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未对发行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三)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中明确了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

    (五)同业竞争

    1、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已出具《林海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
化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土
地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变化情况

    1、专利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境内专利
权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新


                                   3-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增专利情况”。

         2、注册商标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境内注册商标变
化情况如下:

序                                                核定使用/
            注册人       商标图像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备注
号                                                商品类别
 1                                                            2021.12.07-
           东方日升                   55877435     第 35 类                    新增
                                                              2031.12.06
 2                                                            2021.10.28-
           双宇电子                   50513809     第 11 类                    新增
                                                              2031.10.27
 3                                                            2021.11.28-
           双宇电子                   53074255     第 42 类                    新增
                                                              2031.11.27
 4                                                            2022.01.21-
           双宇电子                   53090664     第9类                       新增
                                                              2032.01.20
 5                                                            2022.01.14-
           双宇电子                   57412367     第9类                       新增
                                                              2032.01.13
                                                              2022.05.21-
 6         东方日升                    9069157     第9类                       续期
                                                              2032.05.20

                                                              2022.05.21-
 7         东方日升                    7390562     第9类                       续期
                                                              2032.05.20

                                                              2022.05.21-
 8         东方日升                    7390559     第 11 类                    续期
                                                              2032.05.20

                                                              2022.03.14-
 9         东方日升                    7390561     第9类                       续期
                                                              2032.03.13

                                                              2022.05.28-
10         东方日升                    7390554     第9类                       续期
                                                              2032.05.27

                                                                            撤销/无效
                                                              2019.02.21-
11         东方日升                   23604984     第9类                    宣告申请审
                                                              2029.02.20
                                                                              查中
                                                              2019.01.14-
12         东方日升                   23595122     第 42 类                    同上
                                                              2029.01.13


         3、著作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境内软件
著作权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1       点点云       点点云 4.0 管理系统[简称:点点   2022SR0300854    2022/3/2


                                          3-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云]4.0
                            点点云智慧版运维监控 IOS 软件
     2       点点云                                          2022SR0300851      2022/3/2
                            [简称:点点云智慧版]V1.0
                            点点云智慧版运维监控 Android
     3       点点云                                          2022SR0287489      2022/2/28
                            软件[简称:点点云智慧版]V1.0
                            东方日升电池数字孪生展示平台
     4       东方日升                                        2022SR0044838      2022/1/7
                            [简称:电池数孪平台]V1.0
                            东方日升电池数据采集平台[简
     5       东方日升                                        2022SR0044945      2022/1/7
                            称:电池数采平台]V1.0
                            东方日升组件数据采集系统[简
     6       东方日升                                        2022SR0044948      2022/1/7
                            称:组件数采平台]V1.0
                            东方日升组件数字孪生展示平台
     7       东方日升                                        2022SR0044949      2022/1/7
                            [简称:组件数孪平台]V1.0

         (三)发行人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加的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新增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主要财产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一)销售及采购合同

         1、销售合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30,000.00 万元(或等价值外币)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的情况如下:

序号       卖方           买方                 产品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东方   VENTRESS SOLAR
 1                                           光伏组件     12,641.60 万美元    2022-03-29
           日升   FARM 1, LLC
           东方   Enel Green Power          光伏组件/接       71,547.13 万
 2                                                                            2021-11-24
           日升   Colombia S.A.S. ESP       插件/延长线            人民币
           东方   Enel Green Power
 3                                           光伏组件      9,880.53 万美元    2020-05-20
           日升   Chile S.A
           东方   PolSolar Korlátolt
 4                                           光伏组件      7,927.72 万欧元    2022-03-22
           日升   Felelsség Társaság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
           东方                                               43,039.08 万
 5                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光伏组件                         2021-07-26
           日升                                                    人民币
                  有限公司
                  DORAL GROUP
           东方   RENEWABLE
 6                                           光伏组件      4,775.79 万美元    2022-02-08
           日升   ENERGY
                  RESOURCES LTD


                                              3-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采购合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10,00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卖方            买方              产品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
 1                            日升安徽          单晶硅片    34,595.78   2022-03-01
        有限公司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
 2                            日升安徽          单晶硅片    13,504.26   2022-03-17
        限公司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
 3                            日升安徽          单晶硅片    13,499.99   2022-02-28
        限公司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                  单晶双面电
 4                            东方日升                      12,580.00   2022-02-25
        限公司                                池片
        高佳太阳能股份有限
 5                            日升常州          单晶硅片    10,720.00   2022-03-10
        公司
        江苏华能智慧能源供                  单晶双面电
 6                            东方日升                      10,519.20   2022-03-29
        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池片
        江苏华能智慧能源供                  单晶双面电
 7                            东方日升                      10,485.70   2022-03-29
        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池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
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在当事人均严
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
合同及单笔借款金额在 10,00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及相应担保情况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
担保合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
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在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不存在潜在风险。

       (三)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
金额 10,000.00 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具体如下:



                                         3-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融资   融资租赁                  合同签    租赁    融资金额
                         合同编号                                        担保方式
号     方     公司                    署日      期限    (万元)
                                      2020.0
1                      NCL20A086                        10,000.00
            中广核国                   9.03     自起
     日升   际融资租                  2020.0    租日                东 方 日 升 提 供 连带
2                      NCL20A087                        10,000.00
     常州   赁有限公                   9.03     起 36               责任保证担保
              司                      2021.0    个月
3                      NCL21A110                        10,000.00
                                       8.20
                                                自起
            上海歆华   歆华租[2022]
     日升                             2022.1.   租日                东 方 日 升 提 供 连带
4           融资租赁      租字第                        10,000.00
     常州                               17      起 30               责任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   (A-0001)号
                                                个月
                                                自起
            浙江稠州
     日升              HZCZ2021073    2021.0    租日                东 方 日 升 提 供 连带
5           金融租赁                                    10,000.00
     义乌                0000237       8.06     起 12               责任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
                                                个月
                                                自起
            浙江稠州
     日升              HZCZ2022012    2022.2.   租日                东 方 日 升 提 供 连带
6           金融租赁                                    10,000.00
     义乌                7000297        16      起 12               责任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
                                                个月
                                                                    东 方 日 升 提 供 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宁波
                                                                    电 力 以 其 持 有 的旭
                                                自起                宁新能源 100%的股
     旭宁
            华润租赁   CRL-ES-2018    2018.1    租日                权提供质押担保;旭
7    新能                                               15,000.00
            有限公司    -076-L01       2.24     起 60               宁 新 能 源 以 其
       源
                                                个月                30MWp 光伏电站项
                                                                    目 电 费 收 费 权 及其
                                                                    他 应 收 账 款 进 行质
                                                                    押担保
                                                                    东 方 日 升 提 供 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肇源
                                                                    宁 升 电 力 开 发 有限
                                                                    公司以其 100MW 平
     肇源
                                                                    价 光 伏 发 电 项 目所
     宁升                                       自起
            三峡融资     三峡租赁                                   占用、取得的全部土
     电力                             2021.0    租日
8           租赁有限   [2021]租字第                     30,000.00   地使用权、建筑物、
     开发                              5.02     起 12
              公司       (008)号                                  构 筑 物 等 不 动 产提
     有限                                         年
                                                                    供抵押担保;宁波龙
     公司
                                                                    辉 以 其 持 有 肇 源宁
                                                                    升 电 力 开 发 有 限公
                                                                    司 100%的股权提供
                                                                    质押担保
            中国康富                            自起
     日升              KF201811R00    2018.1                        东 方 日 升 提 供 连带
9           国际租赁                            租日    14,300.00
     租赁                  28          2.26                         责任保证担保
            股份有限                            起 60


                                        3-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融资   融资租赁                 合同签   租赁   融资金额
                          合同编号                                  担保方式
号     方     公司                   署日     期限   (万元)
             公司                             个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除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已经披露的相关内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详细情况如下表:

               性质或内容                               金额(万元)
                 保证金                                                   30,473.10
              电站资金往来                                                41,587.41
               股权转让款                                                 83,878.02
               应收退税款                                                  3,318.88
     注:其中保证金主要为美国反倾销保证金及以融资租赁方式融资需缴纳的保证金。

     2、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详细情况如下表:

               性质或内容                               金额(万元)
              押金及保证金                                                 1,365.62
             未付股权收购款                                                1,956.43
             融资租赁保证金                                                1,278.52
             非关联方往来款                                                4,949.06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的补充核查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增资的情形。报告

                                      3-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期内,发行人减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手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新
增如下数额较大的投资或处置资产的行为,即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
或处置资产的行为:

    1、转让澳洲 Merredin Solar Farm132MW 光伏电站项目资产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转让澳洲 Merredin Solar Farm132MW 光伏电站项目资产的议案》。
东方日升全资公司 Merredin Solar Farm Nominee Pty Ltd.拟与 Merredin Project
Company Pty Ltd.、Solar United Network Pte. Ltd.、Risen Energy(Hong Kong)Co.,
Limited 签 署 《 项 目 资 产 出 售 协 议 》 , 拟 将 其 持 有 的 澳 洲 Merredin Solar
Farm132MW 光伏电站项目转让给 Merredin Project Company Pty Ltd.,本次的交
易总价为 18,553.73 万澳元。本次交易完成后,Merredin Solar Farm Nominee Pty
Ltd.不再持有 Merredin Solar Farm 132MW 光伏电站项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交易尚未完成。

    2、转让高邮振兴、江苏新电、芮城宝升、神木新能源 100%股权

    2021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转让电站资产的议案》。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电力拟与深圳市深燃清洁能源有限
公司签署《关于高邮振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 100%股权转让合同》《关于江
苏新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 100%股权转让合同》,拟将宁波电力持有的高邮振
兴 100%股权、江苏新电 100%股权分别以 32,257.00 万元的价格、22,375.0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公司宁海日升拟与深圳市
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芮城县宝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之 100%股权转
让合同》,拟将宁海电力持有的芮城宝升 100%股权以 8,764.0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深圳市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公司宁波龙辉拟与深圳市深燃清洁能
源有限公司签署《关于神木市神光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之 100%股权转让合同》,
拟将宁波龙辉持有的神木新能源 100%股权以 12,37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
市深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本次的交易总价为 75,769.0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


                                        3-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不再持有高邮振兴、江苏新电、芮城宝升、神木新能源的股权。

    高邮振兴、江苏新电、芮城宝升、神木新能源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
2021 年 11 月 5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16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转让皮山电力、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转让电站资产的议案》。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电力拟与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关于皮山县日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宁波电力持有
的皮山电力 100%股权以 177,951,047.24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疆风能有限责
任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皮山电力的股权。公司拟与三峡清洁能
源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收购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合作协议》,
拟将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93,500,00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
给三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
限公司的股权。

    皮山电力、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21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转让德尔塔有限 100%股权

    2022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转让电站资产的议案》,公司拟与 Sao Simao、CPIK 签署《股权买卖协
议》,拟将持有的德尔塔有限 99.99%的股权转让给 Sao Simao,拟将持有的德尔
塔有限 0.01%的股权转让给 CPIK,本次的交易总价约为 2,330 万美元。本次交易
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德尔塔有限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交易尚未完成。

    5、投资年产 15GW 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 15GW 高效太阳能组件
项目

    2022 年 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与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的


                                    3-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议案》。公司与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东方日升年产 15GW
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 15GW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项目总投资 152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45 亿元,铺底流动资金 7 亿元,项目
分两期建设,总开发建设周期 30 个月。公司拟在开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实际建设运营主体。

    6、转让尤科斯 50 100%股权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转让全资公司 Yukses 50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100%股权的议
案》,公司拟与 Sao Simao、CPIK 签署《股权买卖协议》, 拟将持有的尤科斯
50 的 99.99%股权转让给 Sao Simao,拟将持有的 Yukses 50 的 0.01%的股权转让
给 CPIK,本次的交易总价约为 3,280 万美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 尤
科斯 50 的股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交易尚未完成。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重大投资或处置资产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补充核查

    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过修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已按照《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载明上市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全部事项,其内容
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均
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公
司章程》的修改合法有效。




                                  3-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及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履行
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通知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期限与通知所载一致,参加会议人员均达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会议提案、表决、监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每次会议均制作会议记
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字,董事会决
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全体监事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有关会议决议、记录及授权文件的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

    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霍佳震增加一项任职,即担
任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除此之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增加除在发行人控股公司外的任职。

    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的补充核查

    (一)适用税种及税率


                                    3-5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相关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销售货物、应税销售服务收入、无
      增值税                                            5%、6%、9%、10%、13%、16%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5%、7%
                                                        2.5%、10%、12.5%、15%、16.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7%、20%、21%、25%、30%、
                                                                    31.4%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报告期内,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2022 年
           纳税主体名称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1-3 月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15%          15%
Risen Energy Australia Holdings Pty
                                         30%          30%         30%            -
Ltd.
Risen Energy (HongKong)
                                       16.50%        16.50%      16.50%       16.50%
Co.,Limited
Risen (HongKong) Import and
                                       16.50%        16.50%      16.50%       16.50%
Export Co.,Limited
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25%          25%         25%            -
日升常州                                 15%          15%         15%          25%
东方日升(常州)进出口有限公司           25%          25%         25%          25%
东方日升(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15%          15%         15%          15%
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5%          25%         25%          25%
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15%          15%         25%          25%
浙江博鑫投资有限公司                     25%          25%         25%          25%
浙江双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5%          15%         15%          15%
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注)               -      12.5%-25%   12.5%-25%   12.5%-25%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因所投资的光伏电站项
目列入《公共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版)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根据具体光伏电站的税收优惠期间享受相应优惠税率。2021 年 12 月,发行人将
持有的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予三峡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依据


                                             3-5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
控股子公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2、其他税收优惠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新增加 1 项税收优惠,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孙公司旭宁新能源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范围、条件
和标准的收入所得额,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享受西部大
开发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
公司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当期确认金额单笔 100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如
下:

       1、2021 年度

序号                             项目                            当期确认金额(元)
 1      2020 年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切块资金                    1,950,000.00
 2      地方发展贡献奖励资金                                          31,150,000.00
 3      2021 年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重大项目设备投入奖励资金          6,000,000.00
 4      光伏辅材扩产项目                                               2,000,000.00
 5      宁海县科技局创新补助(科技创新 2025)                          4,000,000.00
 6      宁海县商务局扶持资金专户中信保保费补贴                         1,840,000.00
 7      宁海县商务局扶持资金专户公平贸易专项资金                       1,000,000.00
 8      宁海县科技局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经费补助                         1,500,000.00
 9      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高级工业互联网获奖奖金                     2,000,000.00
 10     宁海县科技局项目奖金(揭榜挂帅)                               2,000,000.00
 11     走出中央资金                                                   4,103,300.00
 12     东方日升二期主体厂房结顶且开票不少于 20 亿产业发展补助        35,000,000.00
        东方日升首次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建设后贷款贴息补
 13                                                                   10,320,900.00
        助

                                        3-6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4     东方日升 2019 年创新补助                                       2,831,085.54
        东方日升 5GW 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基地项目机械设备安装调
 15                                                                   26,188,600.00
        试完毕后第一批设备补助
 16     东方日升 5GW 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基地项目创新补助               12,000,000.00

        东方日升 5GW 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基地项目
 17                                                                   10,767,611.99
        2020.12.21-2021.6.21 贷款贴息补助


       2、2022 年 1-3 月

序号                               项目                          当期确认金额(元)
 1      中共宁海县委组织部团队 2022 年度 3315 计划市级赞助经费         1,000,000.00
 2      宁海县补助国家“驰名商标”                                     1,000,000.00
 3      宁海县商务局扶持资金专户中信保保费市级补贴                     1,524,000.00
 4      宁海县科技局 2020 年重大攻关专项资金补助                       4,000,000.00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重要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依法纳税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无欠税情况,不存
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

       (一)环境保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无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部分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受到有关主管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双一力新能源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已续期,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无变化。

                                          3-6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部分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质量
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补充核查

     (一)募投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 5GW 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
电池片与 10GW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的部分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5 月 6 日,东方日升(宁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宁海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核发的证书编号为浙(2022)宁海县不动产权第 0011378 号的《不动
产权证书》,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于宁海县宁东新城 22-D 地
块,面积为 201,368 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至 2072
年 4 月 18 日。

     (二)募投项目取得的环评批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 5GW 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
电池片与 10GW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及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的环评批复,
具体如下:

     1、5GW 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 10GW 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环评批
复

     2022 年 4 月 14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东方日升(宁波)光伏
科技有限公 15GWN 型超低碳高效异质结电池片与 15GW 高效太阳能组件(一期)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甬环宁建(2022)44 号),原则同意该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2、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环评批复

     2022 年 4 月 7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全球高效光伏研发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甬环宁建
(2022)40 号),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

                                    3-6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六、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
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涉案金额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关
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之“二、《问询函》问题 7”之回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报告期内发行
人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和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十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条件,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尚待通过深交所审核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3-6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李一帆




                                                          李 昆




                                                     年      月     日




                                3-6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发行人新增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情况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                  法定代   成立
序号      公司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万元)   信用代码                  表人     日期
                                              浙江省宁
         宁波市昱耀               91330226    波市宁海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票务代理服务;广
                                                                     2021-
 1       电子商务有          30   MA7AXR      县跃龙街      袁娟芬           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
                                                                     10-14
           限公司                   YB93      道安居巷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6 号 101 室
                                             浙江省宁
         宁波市艾卡               91330226   波市宁海                        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进出口代理;货物
                                                                     2021-
 2       达电子商务          30   MA7BF9     县岔路镇       葛云飞           进出口;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10-13
           有限公司                KP8G      湖头村 293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号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
                                             浙江省杭
                                                                             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州市滨江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
        东方日升绿                91330108   区长河街
                                                                     2021-   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
 3      电(浙江)建      5,000   MA7EAK     道滨盛路        杨钰
                                    NP21
                                                                     12-10   维护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材有限公司                           1688 号明
                                                                             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豪大厦
                                                                             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
                                              2003 室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省宁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国内
        东方日升(宁              91330226    波市宁海                       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2022-
 4      波)光伏科技        500   MA7HPF      县宁波南       杨钰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
                                                                     1-30
          有限公司                  JB3P      部滨海新                       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区金海东                       展经营活动)。


                                                                      3-6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              法定代   成立
序号    公司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万元)   信用代码              表人     日期
                                             路5号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伏设备及元
                                                                        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
                                                                        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内蒙古自
                                                                        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
       东方日升(包              91150222   治区包头
                                                                2022-   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
 5     头)新材料有        500   MA7FUN     市固阳县   敖云松
                                   F99L
                                                                 1-8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线、电缆经
         限公司                             包头金山
                                                                        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
                                            工业园区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电线、
                                                                        电缆制造;危险废物经营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
                                            内蒙古自
                                                                        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
       东方日升(包              91150222   治区包头
                                                                2022-   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6     头)新能源有        500   MA7FDP     市固阳县   敖云松
                                  AM66
                                                                 1-8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
         限公司                             包头金山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
                                            工业园区
                                                                        能源管理;国内贸易代理;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
                                                                        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
                                                                        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生产
                                            内蒙古自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东方日升(包              91150222   治区包头                    产品);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
                                                                2022-
 7     头)硅业有限        500   MA7FUN     市固阳县   敖云松           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
                                                                 1-8
           公司                    G36T     包头金山                    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金属包
                                            工业园区                    装容器及材料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制造;
                                                                        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


                                                                 3-6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                法定代   成立
序号    公司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万元)   信用代码                表人     日期
                                                                          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
                                                                          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气体、液体分离及
                                                                          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减
                                                                          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
                                            内蒙古自
                                                                          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
       东方日升(包              91150222   治区包头
                                                                  2022-   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8     头)电力开发        500   MA7GGT     市固阳县     王翼飞
                                  NM7W
                                                                   1-8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
         有限公司                           包头金山
                                                                          询;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
                                            工业园区
                                                                          碳封存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供电业务
                                                                          一般项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技
                                                                          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光伏发电设备
       滁州永升电                91341100   安徽省滁                      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2022-
 9     力开发有限          100   MA8NW      州市全椒     王翼飞           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
                                                                   3-30
           公司                   F2F3G     路 155 号                     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
                                            盐池县花
                                                                          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马池西街
       盐池县宁电                91640323                                 一般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设
                                            龙辰苑小              2022-
 10    电力有限公          100   MA7G2K                  余文博           施器材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G442     区 11 号楼             1-12
           司                                                             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
                                            面北第 27
                                                                          零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号营业房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6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新增专利情况: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类型
                      一种自对准式埋栅钝化接触晶硅太阳电池及                                                 原始取得
 1      日升常州                                                  201910805305.2   2019/8/29    2021/10/1                  发明
                                    其制备方法
 2      日升义乌           一种太阳能玻璃组件的封装方法           202010722128.4   2020/7/24    2021/10/12   原始取得      发明
       东方日升、湖
       南红太阳新     用于制备 PERC 电池双面钝化膜的设备及其
 3                                                                201911303645.1   2019/12/17   2021/10/26   原始取得      发明
       能源科技有                     使用方法
         限公司
 4      日升常州        光伏封装胶膜、光伏组件及其制备方法        202011176213.1   2020/10/28    2022/3/1    原始取得      发明
 5      聚光硅业                  多晶硅生产工艺                  201610092668.2   2016/2/19    2021/11/2    原始取得      发明
                      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边框、电池组件及安装结
 6      东方日升                                                  202120234007.5   2021/1/27    2022/2/2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构
 7      东方日升            一种电池片和太阳能叠瓦组件            202120437420.1   2021/2/26    2021/10/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8      东方日升               一种导水槽及光伏屋顶               202120635756.9   2021/3/29    2022/2/1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      东方日升              一种光伏系统和光伏屋顶              202120631358.X   2021/3/29    2021/12/14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0      东方日升                  一种太阳能组件                  202120940687.2   2021/4/30    2021/11/9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1      东方日升            一种 PC 复合板及太阳能组件            202120941629.1   2021/4/30     2022/3/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2      东方日升       一种灯泡自动拧紧机构以及灯泡拧紧装置       202120968810.1    2021/5/8    2021/12/3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3      东方日升       一种灯泡自动拧紧机构以及灯泡拧紧装置       202120968793.1    2021/5/8    2021/12/3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4      东方日升                一种无栅线电池组件                202121198723.9   2021/5/31    2021/11/9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5      东方日升              一种组件边框及光伏组件              202121313406.7   2021/6/11    2021/11/19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6      东方日升              BIPV 屋面组件及光伏屋顶             202121405655.9   2021/6/21    2021/11/23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7      东方日升        一种电池片保护板以及电池片包装结构        202121367466.7   2021/6/18    2021/11/30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8      东方日升              一种光伏组件和光伏系统              202121449923.7   2021/6/28     202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6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类型
19     东方日升           一种用于光伏组件的边框             202122122327.4    2021/9/3    2021/12/3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20     东方日升               一种自动裁切机                 202122372608.5   2021/9/28    2022/2/1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21     东方日升        光伏组件安装装置以及光伏系统          202122691794.9   2021/11/4    2022/3/15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22     东方日升                  光伏组件                    202122703502.9   2021/11/4     2022/3/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23     东方日升                光伏组件边框                  202130582464.9    2021/9/3    2021/12/21   原始取得   外观设计
24     日升安徽        自动化针型定位装置及搬舟机构          202121683301.0   2021/7/23    2021/12/10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25     日升安徽       一种适用于光伏组件生产的周转车         202122058559.8   2021/8/30    2022/1/2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26     日升安徽         一种光伏组件半成品搬运工装           202122398214.7   2021/9/30    2022/1/2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27     日升安徽        一种硅片生产加工用视觉检测器          202122730680.0   2021/11/9    2022/3/2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28     日升安徽      基于硅片清洗输送用的花篮干燥装置        202122744970.0   2021/11/10   2022/3/2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29     日升安徽       一种电池片排版间距调整工装机构         202122762344.4   2021/11/12   2022/3/2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0     日升安徽           一种硅片加工用转运机构             202122779347.9   2021/11/15   2022/3/2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1      点点云       一种光伏电站自动感应发声驱鸟装置        202022047949.0   2020/9/17     2022/1/7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PVD 镀膜设备清洁装置及具有其的 PVD 镀膜
32     日升常州                                              202120528946.0   2021/3/12    2022/2/1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设备
33     日升常州        一种配套印刷网版及太阳能电池          202120544465.9   2021/3/16    2021/11/23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4     日升常州                PVD 托盘结构                  202120777057.8   2021/4/15    2022/1/25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5     日升常州          一种电池片测试组件和装置            202120838382.0   2021/4/22    2021/11/9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6     日升常州              PECVD 镀膜载板                  202120913829.6   2021/4/29    2022/2/1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7     日升常州              一种硅片夹持镊子                202121289537.6    2021/6/9    2021/11/23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8     日升常州          光伏组件以及光伏串焊设备            202121361612.5   2021/6/18     2022/3/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9     日升常州         切刀机构以及电池片串焊设备           202121361613.X   2021/6/18     2022/3/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40     日升常州                一种 PVD 托盘                 202121329254.X   2021/6/15    2021/12/14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类型
41      日升常州          硅片悬浮载台及硅片移载机构            202121467217.5   2021/6/29    2022/3/15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42      日升常州                 硅片移载机构                   202121464953.5   2021/6/29    2022/3/15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43      日升常州        间距调节机构及成排硅片移载机构          202121467547.4   2021/6/29     2022/3/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44      日升常州                 硅片移载机构                   202121464556.8   2021/6/29    2022/3/2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45      日升常州                   光伏组件                     202121553058.0    2021/7/8    2021/11/23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46      日升常州                 一种硅片花篮                   202121825663.9    2021/8/6     2022/3/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47      日升常州       一种电池片激活设备及激活清洗设备         202122020252.9   2021/8/25     2022/3/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48     宁波新能源         一种光伏组件边框及光伏组件            202120759312.6   2021/4/14    2021/11/2    继受取得   实用新型
49     宁波新能源           一种玻璃板及太阳能组件              202120842835.7   2021/4/22    2021/11/9    继受取得   实用新型
50     宁波新能源                一种电池组件                   202120941734.5   2021/4/30    2021/11/23   继受取得   实用新型
51     宁波新能源           一种光伏焊带及光伏组件              202121184488.X   2021/5/28    2021/11/9    继受取得   实用新型
52     宁波新能源           安装锁夹及光伏屋面系统              202121905019.2   2021/8/13     202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53     宁波新能源           安装基板及光伏屋面系统              202121905005.0   2021/8/13     202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54     宁波新能源    光伏组件边框、光伏组件及光伏屋面系统       202121900371.7   2021/8/13     202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带边框光伏组件、光伏组件安装系统及光伏屋
55     宁波新能源                                               202122405682.2   2021/9/30     2022/3/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面
56     宁波新能源       光伏组件防雷安装系统及光伏屋面          202122405871.X   2021/9/30     2022/3/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一种无边框光伏组件安装装置及光伏屋面组
57     宁波新能源                                               202122405794.8   2021/9/30     2022/3/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合系统
58     宁波新能源    一种压型金属板、组件及压型金属屋面板       202122405843.8   2021/9/30     2022/3/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59     宁波新能源             光伏组件、光伏屋顶                202122407282.5   2021/9/30    2022/2/25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60     宁波新能源            光伏瓦组件、光伏屋顶               202122407259.6   2021/9/30    2022/2/25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61     宁波新能源        一种金属瓦以及光伏金属瓦组件           202122545628.8   2021/10/21    2022/3/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62     宁波新能源              一种光伏发电组件                 202122550493.4   2021/10/21    2022/3/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7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类型
63      日升义乌      一种用于光伏组件的电池串返修工装        202121061532.8   2021/5/18     2022/3/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64      日升义乌            一种电池串及光伏组件              202121697110.X   2021/7/23     202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65      日升义乌         一种分体接线盒组件及光伏组件         202121739438.3   2021/7/29     2022/3/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66      日升义乌            晶硅光伏组件下线工装              202121810412.3    2021/8/5    2021/1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67      日升义乌           烙铁头及电烙铁焊接工具             202121853726.1    2021/8/9     202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68      日升义乌       一种分段式反光汇流条及光伏组件         202122133075.5    2021/9/3     202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69     宁波双一力           一种逆变器及光伏设备              202120789417.6   2021/4/16    2021/1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一种电路元器件的连接结构及交流输出继电
70     宁波双一力                                             202120789415.7   2021/4/16    2021/1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器板
71     宁波双一力      一种电源连接器及供电或耗电设备         202121217846.2    2021/6/2    2021/12/2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72     宁波双一力      一种逆变器固定装置及逆变器组件         202122039020.8   2021/8/25     2022/2/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73      双宇电子          一种带小夜灯功能的面板灯            202023060377.6   2020/12/18   2021/10/19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74      双宇电子          一种无螺丝的防水万向接头            202023302058.1   2020/12/31   2021/10/2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75      双宇电子                一种折叠支架                  202120454764.3    2021/3/3    2021/11/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76      双宇电子            灯板一体焊接固定工装              202120444389.4    2021/3/2    2021/11/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77      双宇电子          一种带烟雾报警功能的筒灯            202120489018.8    2021/3/8    2021/10/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78      双宇电子        一种设置有散热结构的 LED 灯具         202120486370.6    2021/3/8    2021/10/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79      双宇电子           一种制作组件边框的型材             202120557582.9   2021/3/18    2021/10/29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80      双宇电子          一种异形光源太阳能草坪灯具          202120912357.2   2021/4/29    2021/11/9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81      双宇电子         一种 LED 面板灯安装配件结构          202121039923.X   2021/5/17    2021/11/19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82      双宇电子          一种防水效果优良的控制盒            202121184299.2   2021/5/31     202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83      双宇电子                壁灯旋转结构                  202121130020.2   2021/5/25    2021/11/19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84      双宇电子       一种电子元器件焊接引脚辅助工装         202121189369.3   2021/5/31    2021/11/26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3-7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类型
85     双宇电子       可选配光效的面板灯          202121711059.3   2021/7/26   2022/3/25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86     双宇电子    筒灯电源驱动板的测试工装       202121712576.2   2021/7/26   2022/2/2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87     双宇电子       一种双向照明的壁灯          202122047752.1   2021/8/26    202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88     双宇电子      一种带弹簧夹的面板灯         202122327018.0   2021/9/24   2022/2/2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89     双宇电子       太阳能灯(SL1931)          202130577316.8   2021/9/2    2022/3/11    原始取得   外观设计
90     双宇电子      一种可快速组装的筒灯         202120851275.1   2021/4/23   2021/11/30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1     双宇电子   具有双注胶机构的自动注胶设备    202120842914.8   2021/4/23   2021/12/10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2     双宇电子       带有安全绳的面板灯          202120842168.2   2021/4/23   2021/12/17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3     双宇电子    一种可快速测试灯具的工装       202121211760.9   2021/5/31   2021/11/30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4     双宇电子    一种可调节拍摄角度的安防灯     202121186787.7   2021/5/31   2021/11/30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5     双宇电子         一种太阳能草坪灯          202121186735.X   2021/5/31   2021/11/30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6     双宇电子       一种灯串的注胶工装          202121184322.8   2021/5/31   2021/11/30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7     双宇电子    边框具有发光功能的面板灯       202121435702.4   2021/6/25   2021/12/10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8     双宇电子       一种太阳能直流风扇          202121644711.4   2021/7/20   2022/2/1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9     双宇电子           一种吸顶灯              202122073128.9   2021/8/30   2021/1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00    双宇电子           一种情绪灯              202122068731.8   2021/8/30   2021/12/2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01    双宇电子       太阳能插地灯(SL1945)        202130526204.X   2021/8/13   2021/12/14   原始取得   外观设计
102    双宇电子          三防灯(SL1930)           202130559170.4   2021/8/26   2021/12/14   原始取得   外观设计
103    双宇电子       一体化农舍灯(SL2960)        202130559177.6   2021/8/26   2021/12/17   原始取得   外观设计
104    双宇电子       太阳能灯(SL2961)          202130577317.2   2021/9/2     2022/1/4    原始取得   外观设计
       双宇电子
105                        篮球壁灯               202130585743.0   2021/9/6     2022/1/4    原始取得   外观设计

106    双宇电子         太阳能一体式路灯          202130585916.9   2021/9/6    2021/12/31   原始取得   外观设计


                                                 3-7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类型

     107      双宇电子                   无线蓝牙网关                      202130634109.1    2021/9/24       2022/2/22    原始取得   外观设计
 注:第 48-51 项系由东方日升将专利转让给宁波新能源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情况

           一、授信合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及相应担保情况如下表:

                                                                                  授信      授信额度
序号         被授信人       授信人       授信合同编号     授信合同签订日期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期限      (万元)
                                         (2021)甬银
                          广发银行宁波                                                                     东方日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银行承兑汇
 1           东方日升                    字第 000457         2021.06.01           1年        70,000.00
                              分行                                                                         票额度、商业汇票贴现额度提供保证金担保
                                              号
                                                                                                           日升常州以其位于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的产
                                         (2020)进出                                                      权证号为第 29-34 项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
                          进出口宁波分
 2           东方日升                    银(甬最信)        2019.12. 01          5年        46,000.00     权第 0044986 号、0044988 号、0044989 号、
                              行
                                         字第 1-005 号                                                     0044991 号、0044992 号、0044993 号的房地
                                                                                                                        产提供抵押担保
                                          宁通 0103 综
                          宁波通商银行
 3           东方日升                     第 21071201       2021. 07. 06          1年        30,000.00            宁波电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
                                               号

                                                             2009.08.19                                      东方日升以其产权证为宁房权证宁海字第
                                          2009/宁字 19
                                                                                   至                      X0045814 号、宁国用(2009)第 03786 号、
                                          号及 19 号补       2012.06.12
 4           东方日升     中行宁海支行                                           2030.1                /     宁房权证宁海字第 X0045815 号、宁国用
                                          01、19 号补        2015.09.08           0.27                     (2009)第 03789 号、宁国用(2009)第 3790
                                         02、19 号补 03      2020.10.27                                          号的房产、土地提供最高额抵押



                                                                      3-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授信        授信额度
序号      被授信人       授信人        授信合同编号     授信合同签订日期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
                                                                             期限        (万元)
                       光大银行宁波      甬海曙
 5        东方日升                                         2022.03.02            1年          7,000.00      宁波电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分行         SX2022025
                       渤海银行股份      渤甬分综
 6        东方日升     有限公司宁波    (2021)第 010      2021.11.22            1年         20,000.00      日升常州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分行             号
                       中国银行股份
                                       2021 年滁中银
 7        日升安徽     有限公司滁州                        2021.12.20            1年         20,000.00      东方日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额度字 015 号
                           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    (2022)广银
 8        日升安徽     有限公司滁州      授总字第          2022.01.25            1年         10,000.00      东方日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分行          000008 号
                       北京银行股份
 9        双宇电子     有限公司宁波      0703909           2021.10.13            4年         10,000.00      东方日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
 10       宁波电力     有限公司宁波      0703916           2021.10.13            4年         10,000.00      东方日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分行


       二、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金额 10,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情
 况如下表:

序     借款             借款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签     借款金额(万      借款                   担保    担保合同及
              贷款人                                                                担保人                                 抵押/质押物
号     人                   及编号         订期             元)          期限                   方式        编号



                                                                   3-7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借款              借款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签     借款金额(万     借款              担保      担保合同及
            贷款人                                                             担保人                                   抵押/质押物
号   人                    及编号         订期             元)         期限              方式          编号
                       0390100012-2
     东方   工行宁海
1                      021 年(宁海)   2021.07.29         10,000.00    1年    东方日升    信用          /                   /
     日升     支行
                        字 01074 号
                       0390100012-2
     东方   工行宁海
2                      021 年(宁海)   2021.04.08         10,000.00    1年    东方日升    信用          /                   /
     日升     支行
                        字 00513 号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东方              GJSYZDKNB
3           有限公司                    2021. 07.22        10,000.00    1年    东方日升    信用          /                   /
     日升                  138
            宁波市分
              行
                                                                                                                  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
                       (2021)进出                                                       房地产   (2019)进出 权第 0044986 号、0044988
4                      银(甬信合)     2021. 06. 09       22,000.00           日升常州   最高额   银(甬最信抵) 号、0044989 号、0044991
                       字第 1-055 号                                                        抵押   字第 1-003 号 号、0044992 号、0044993
                                                                                                                  号
                                                                                                                  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
     东方   进出口宁                                                                                              权 第 0011040 号 、 第
                                                                        1年                                       0011041 号、第 0011042
     日升   波分行
                                                                                                                  号、第 0011043 号、第
                       (2021)进出                                                       房地产   (2020)进出
                                                                                                                  0011044 号、第 0011045
5                      银(甬信合)     2021. 06. 09       13,000.00           东方日升   抵押合   银(甬最信抵)
                                                                                                                  号、第 0011047 号、第
                       字第 1-056 号                                                        同     字第 1-007 号
                                                                                                                  0011035 号、第 0011036
                                                                                                                  号、第 0011037 号、第
                                                                                                                  0011038 号、第 0011039
                                                                                                                  号、第 0011046 号
6    东方   农行宁海   820101202000     2020. 05.29        10,000.00    2年    东方日升    抵押    821006201900   浙(2019)宁海县不动产


                                                                 3-7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借款              借款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签     借款金额(万     借款              担保    担保合同及
            贷款人                                                           担保人                                抵押/质押物
号   人                    及编号       订期             元)         期限              方式        编号
     日升    支行         03771                                                                   00248          权第 0004476 号
     东方   邮储宁海   PSBCNB-YYT
7                                     2021. 06. 04       10,000.00    1年    东方日升   信用        /                   /
     日升     支行      2021060201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义乌   HTU33067620
     日升   分行、                                                                             HTU33-67620
8                      0FBWB20200     2020. 03.24        34,000.00    5年    东方日升   保证                            /
     义乌                 0001
                                                                                               0FB20200000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义乌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滁州市分
     日升              安徽东方日升                                                            东方日升银团
9           行、上海                  2021. 09. 01       74,000.00    6年    东方日升   保证                            /
     安徽              银团 2021001                                                            保证 2021001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滁州分行
            中国建设
                       HTZ33199540                                                             HTC33199540
     东方   银行股份                                                                                          以编号为 331000000725
10                     0LDZJ2021N0    2021.12.16         10,000.00    1年    东方日升   质押   0YBDB2021N
     日升   有限公司       0X                                                                     005           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
            宁海支行
     东方   中国农业   820101202200
11                                     2022.1.21         10,000.00    1年       /       信用        /                   /
     日升   银行股份      00611


                                                               3-7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借款              借款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签   借款金额(万     借款               担保      担保合同及
            贷款人                                                           担保人                                      抵押/质押物
号   人                    及编号         订期           元)         期限               方式          编号
            有限公司
            宁海县支
              行
                                                                                                  兴银甬保(高)
                                                                                                                   宁波电力提供最高额保
            兴业银行                                                                                字第宁海
                                                                             宁波电力                              证担保/以日升义乌产权
     东方   股份有限   兴银甬短字第                                                     保证/抵   203018 号/兴
12                                       2022.3.11       10,000.00    1年    /日升义                               证号码为浙(2020)义乌
     日升   公司宁波   宁海 223005 号                                                     押      银甬抵(高)
                                                                                乌                                 市不动产权第 0001460 号
            宁海支行                                                                                字第宁海
                                                                                                                     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203008 号
            中国建设
                       HTZ33199540                                                                HTC33199540
     东方   银行股份                                                  6个                                          以编号为 331000000728
13                     0LDZJ2022N0       2022.3.18       10,000.00           东方日升    质押     0YBDB2022N
     日升   有限公司       13                                          月                            002             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
            宁海支行
            兴业银行
                                                                                                  兴银甬保(高)
     双宇   股份有限   兴银甬短字第                                   6个                                        东方日升提供最高额保
14                                       2021.12.1       24,000.00           东方日升    保证       字第宁海
     电子   公司宁波   宁海 213070 号                                  月                                              证担保
                                                                                                    203030 号
            宁海支行
            中国银行                                                                              2021 年滁中银
     日升              2021 年滁中银                                                                                东方日升提供最高额保
15          滁州上海                    2021.12.20       10,000.00    1年    东方日升    保证      额度保字 015
     安徽               贷字 037 号                                                                                       证担保
            路支行                                                                                     号
            中国银行                                                                              2021 年滁中银
     日升              2022 年东方日                                  6个                                           东方日升提供最高额保
16          滁州上海                     2022.2.25       10,000.00           东方日升    保证      额度保字 015
     安徽              升商贴字 01 号                                  月                                                 证担保
            路支行                                                                                     号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