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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普生物: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19-05-0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普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晓曙                   联系电话:0769-22119739

保荐代表人姓名:郜泽民                   联系电话:010-8809189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吕晓曙、黄艳婕、李炯杰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9 年 4 月 15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不适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及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资料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
                                                            √
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
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 (换
露义务                                                 届选
                                                       举)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
                                                                         √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1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
报告、工作计划及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等相关文件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
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
                                                           √
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
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
(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
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
                                                           √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
                                                           √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
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
                                                           √
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审批表;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材料;查阅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2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
                                                         √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对外担保规定;查阅审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资料
和信息披露文件。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
                                                          √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
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瑞
                                                               普生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         物已
等情形                                                         执行
                                                               诉讼
                                                                流
                                                               程)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
                                                                      √
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了募集资金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3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
                                                         √
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
                                                         √
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                 √
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
                                                         √
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及股东作出的承
诺,对比核查其实际履行情况。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章程、分红规划
及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公司重大合同;查阅公司相关财务资料及行业资料。



                                     4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已
                                                                补充
                                                                审议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并完
                                                                成信
                                                                息披
                                                                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
                                                     √
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
                                                                       √
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经核查,报告期内瑞普生物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2018 年 1 月,公司向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永达”)
提供财务资助 1,400 万元。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经自查后于 2018 年 3 月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截至目前,该笔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公司已启动诉讼流程。
    2、2017 年 1 月,公司为鹤壁永达提供了一笔担保,担保的贷款金额为 1,300
万元,贷款到期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因鹤壁永达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鹤壁分行”)的贷款利息逾期,出现违约行为,因此
中行鹤壁分行提交的索赔通知书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
“中行天津分行”),要求依据合同条款启动代偿程序,扣划公司的保函保证金账
户资金 13,092,926.29 元(含利息),扣划完成后,鹤壁永达与中行鹤壁分行之间
有关此笔贷款的相关义务终止。目前,公司已启动诉讼流程。
    除上述问题外,未发现其他重大问题。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吕晓曙




                           郜泽民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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