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川技术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8-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技术”或“公司”)2020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
规定,对汇川技术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44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 36,732,241 股,发行价格为 58.0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30,469,978.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5,279,425.45 元(不含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5,190,552.55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47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已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1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号 投入金额
1 收购汇川控制 49.00%股权 82,222 82,222
2 产能扩建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 53,700 43,500
3 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 40,185 35,945
4 数字化建设项目 25,670 21,380
5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 30,000
合计 231,777 213,047
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2,130,469,978.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105,190,552.55 元。在募集资金使用分配时,将调减“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保持其他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不变。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情况概述
本次涉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
目及数字化建设项目,除此之外,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
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增加前 增加后
项目投 募集资 募集资
项目名称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资总额 金拟投 金拟投
主体 地点 主体 地点
入金额 入金额
观澜汇
川技术
观澜汇 汇川 总部大
工业软件技 30,010
汇川 川技术 技术 厦;
术平台研发 40,185 35,945
技术 总部大 西安市
项目
厦 高新区
苏州 苏州汇
5,935
汇川 川厂房
观澜汇
汇川 川技术
数字化建设 苏州 苏州汇 6,875
25,670 21,380 技术 总部大
项目 汇川 川厂房 厦
苏州 14,505 苏州汇
2
增加前 增加后
项目投 募集资 募集资
项目名称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资总额 金拟投 金拟投
主体 地点 主体 地点
入金额 入金额
汇川 川厂房
(二)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的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各子公司的
业务定位,将由汇川技术实施的募投项目之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变更为由
汇川技术、苏州汇川(汇川技术之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将由苏州汇川实施的
募投项目之数字化建设项目变更为由汇川技术、苏州汇川共同实施。
(三)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之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数字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前后的实施主体均为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
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之工业软件技术平台研发项目、数字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相应增加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投资计
3
划、实施方式及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
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4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杨 阳、廖 君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