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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富技术: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6-30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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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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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锦
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勤律师、
毕中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锦
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前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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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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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其他事项(包括联系方式)
等内容。并且,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增加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
开十日前以公告方式补充关于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泰兴市智
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提议增加《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
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监
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相关事宜,
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苏州
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88 号人工智能产业园 C1-601 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30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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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311,898,11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506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311,794,91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497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94%。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外,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
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相
应清点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817,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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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99.9740%;反对 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74,93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1%;反对 8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817,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40%;反对 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74,93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1%;反对 8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817,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4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5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74,93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1%;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9%;弃权 5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0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817,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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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99.9740%;反对 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74,93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1%;反对 8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817,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4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5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74,93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1%;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9%;弃权 5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817,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40%;反对 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74,93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1%;反对 8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向银行借款及公司
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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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817,0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40%;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5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7,474,93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1%;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9%;弃权 5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01 选举顾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794,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52,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2%。
    顾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2 选举张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794,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52,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2%。
    张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3 选举房献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794,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52,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2%。
    房献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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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01 选举张秀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794,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52,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2%。
    张秀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2 选举楚碧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794,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52,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2%。
    楚碧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10.01 选举吕玦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794,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52,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2%。
    吕玦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0.02 选举高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794,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52,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2%。
    高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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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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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名: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 峰                             王勤




                                        ______________
                                              毕中周




                                  日期: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