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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富技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2021-09-0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之

                           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锦
富技术”)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锦富技术已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发布了《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5),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及其他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人员自《苏州锦富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披露日至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止(即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买卖锦富技术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
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核查意见时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根据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委托方、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或声明等发表意见。

   3. 本所律师已得到本次交易各方的如下保证:已按要求提供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所有必需材料的真实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原始资料一致;所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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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交易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意见的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其他材料
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除非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在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慎核查、验证
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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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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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查对象范围和核查期间

    (一) 核查对象范围
    本所律师对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对象的范
围包括:
    1. 锦富技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交易事项的员工;
    2. 锦富技术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3.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人员;
    4. 标的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5. 锦富技术聘请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天健
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员;
    6.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 其他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信息首次披露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
本次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 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期间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
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止,即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



    二、 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锦富技术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核查范围内人员在核查期间内持有锦富技术股票的变
动情况如下:

    (一) 相关人员依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锦富技术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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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交易时间     变更股数(股)   交易方向                身份

                 2021-06-10      100,000.00        买入

                 2021-06-17       81,500.00        买入        上市公司董事长顾
    任庭芬
                 2021-06-18       47,800.00        买入        清之配偶

                 2021-06-23      270,700.00        买入

                 2021-06-10      304,200.00        买入        上市公司总经理方
     潘洁
                 2021-06-11      196,500.00        买入        永刚之配偶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29 日、2021 年 6 月 1 日,上市公司分别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9)、《关于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
公司长期股权价值的认可,计划自 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期间
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数量分
别不低于 500,000 股。

   2021 年 7 月 1 日,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增持
股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上市公司董事长顾清先生及其一致行
动人任庭芬女士共增持公司股份 500,000 股,累计增持金额 1,991,943 元,总经
理方永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潘洁女士共增持公司股份 500,700 股,累计增持金
额 1,859,405 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任庭芬女士及潘洁女士在核查期间内
买入锦富技术股票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任庭芬女士、潘洁女士已就核查期间内买入锦富技术股票
情况出具说明:核查期间,本人存在买入锦富技术股票的行为,系履行一致行动
人增持锦富技术股票的承诺,该股票交易行为是基于锦富技术公开披露的信息、
以及对证券市场、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核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锦
富技术股票的行为。

   (二) 核查范围内其他法人、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锦富技术股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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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姓名           交易时间   变更股数(股)      交易方向               身份

                  2021-05-14       -10,300.00          卖出

                  2021-05-18        -4,000.00          卖出

                  2021-05-20        -1,400.00          卖出
                                                                     于 2020 年 11 月
                  2021-05-21        -5,900.00          卖出          10 日辞去上市
       李磊
                  2021-05-25        -3,300.00          卖出          公司副总经理
                                                                     职务
                  2021-05-27        -1,600.00          卖出

                  2021-06-03        -3,100.00          卖出

                  2021-07-29        -2,000.00          卖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磊先生已就核查期间内卖出锦富技术股票情况出具说明:
本人已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辞去锦富技术副总经理职务。核查期间,本人存在
卖出锦富技术股票的行为,但该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锦富技术公开披露的信息、
以及对证券市场、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核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锦
富技术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内幕知情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买卖锦富技术股票
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除上述披露情形,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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