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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关于2018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19-028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历年利润分配情况、未来规划的考虑,公司 2018 年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定为:2018 年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现将相关详细情况说
明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度相关经审计财务数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787.99万元,其中母公司实现
净利润5,827.07万元,母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82.71万元,当年实现
可供分配利润为5,244.36万元。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35,580.73万元,截至2018
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286.53万元。
    二、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未来三
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一是公司2018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即524.44万元。公司已于
2018年10月12日实施完毕的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9,556.27万元,满足利润分配的要求。二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2016年分配利润1,412.87万
元,2017年分配利润3,981.39万元,2016-2018年已累计分配14,950.53万元。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为6,482.86万元,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
的利润已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满足利润分配的要求。
    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
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
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18年度,公
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支付的总金额为811.04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可供
分配利润的15.46%。
    综上,公司已满足2018年度对现金分配方式的分配要求。
    结合公司持续发展考虑,为保证公司财务健康状况及拥有适量的铺底流动资
金,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开拓市场,更好地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公
司拟定2018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
司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计划
    公司历来重视以利润分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利
润分配义务,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结合公司最新的未来发展规划,公
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营运需要,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更好
地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入下一年度。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计划不进行现
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
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
回报规划》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
当前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