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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国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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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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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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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

表股份 206,365,22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181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206,365,22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3.181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全体董事;

    (2)公司全体监事;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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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如下 15 项议案:

   1   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365,2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2   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365,2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3   关于 2018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365,2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4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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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206,365,2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5   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365,2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6   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365,2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7   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365,2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8   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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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206,365,2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9   关于 2019 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8,689,1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10 关于拟对 2019 年授信额度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8,689,1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11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18,689,1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12 关于子公司 2019 年拟为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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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18,689,1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13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2,689,5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14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同意 206,365,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1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6,365,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7,167,59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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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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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经办律师:
                                                           石璁




                                                    2019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