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2-22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向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昆山银桥”)转让控股子公司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96.32%股权事
项,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昆山银桥按《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有一定困难,公司对昆山银桥予以谅解,公司同意昆山
银桥应向公司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延期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前支
付。公司本次签署《股份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不会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经
营规划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其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鉴于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蔡艳红 许映鹏 陈京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