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2020-07-0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

                          询函》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关于对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创业板问询函【2020】
第16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财务
顾问,就本次《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释义”所定的词语或
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1
问题一:

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对价的 60%来源于并购贷款,并购贷款提供方 Z 信托公司尚
需完成在银保监会的备案。同时英唐创泰收购香港企业联合创泰,并向华商龙控
股支付股份转让款,尚需完成发改委和商务部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外管局报备程
序。

    (一)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备案或审批程序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
否存在办理障碍。若是,请说明具体情况、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二)请补充说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
中未就上述审批事项及审批风险进行披露的原因,并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一条、第四十
条等规定说明公司重组方案披露是否合规。

    (三)请补充说明付款相关事项未获得审批或备案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以及双
方的违约责任,你公司与对手方签订的协议中是否针对相关审批程序导致交易失
败设置双方责任条款,若否,请说明如何保障上市公司权益。

    (四)请补充说明在资金来源和对价支付事项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公司将相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审慎、合规。

       回复说明:

       一、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备案或审批程序的进展、预计完成的时间、是
否存在办理障碍。若是,请说明具体情况、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一)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需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手续

    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第十条的规定,信托机构
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
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
并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根据英唐创泰、彭红及黄泽伟的说明,标的资产交易总价款的60%将来源于
Z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发放的并购贷款;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Z信托

                                     2
公司、英唐创泰尚未就前述融资事项签署正式法律文件(以下简称“融资文件”),
故尚未启动信托产品预登记手续。

    (二)英唐创泰收购联合创泰股权需履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手续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外资[2018]251号)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的规定,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投资主体是地方
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
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方案、交
易协议,标的公司联合创泰注册于香港,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不属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所列敏
感行业;英唐创泰是地方企业,且标的资产总对价为人民币14.80亿元,不足3亿
美金。因此,英唐创泰本次收购联合创泰100%股权需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发改委”)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备案
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备案机
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根据广东
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公布的办事指南,办理境外投资项目
备案手续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追溯至实际控制
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投资决策
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格的支持性
文件、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根据英唐创泰提供的“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
(http://jwtz.ndrc.gov.cn/jwtz-ex/home.do)流程截图,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
英唐创泰已在该系统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了部分申请材料。根据英唐创泰的说
明,因融资文件尚未签署,申请材料缺乏“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格的支持性
文件”,前述流程暂未完成。

    (三)英唐创泰收购联合创泰股权需履行商务部门备案手续
                                      3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
条、第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和核准
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
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经对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英唐创泰本次收购联合创泰股权
的事项所涉国家和行业不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行业范畴。同时,英唐创泰
属于地方企业。因此,英唐创泰应就本次股权收购向深圳市商务局履行备案程序。

    根据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办事指南,境外投资备案(并购境外公司(并购
目标公司股东为外方))的法定办结时效为3个工作日,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境外
投资备案表、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前期工作落实
情况说明、并购尽职调查、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根 据 英 唐 创 泰 提 供 的 “ 商 务 部 业 务 系 统 统 一 平 台 ”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流程截图,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日,英唐创泰已该平台提交了备案申请并上传了相关备案材料,审批状态为
“待地市受理”。根据英唐创泰的说明,因深圳市商务局要求其补充提交收购资
金证明文件,前述流程暂未完成。

    (四)英唐创泰支付标的股权转让款需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
知》(汇发[2015]13号)及其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市场主
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材料包括《境外直接投资
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非金融企
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

    英唐创泰向香港华商龙支付标的资产转让对价涉及资金出境事项。由于目前
英唐创泰尚未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故暂无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信托产品预登记、境外投资项目

                                    4
的发改委及商务局备案、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英唐创泰尚需签署融资文件,
并提交证明本次交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格的支持性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申请资料,方能继续推进前述备案及登记手续的办理流
程。




       二、请补充说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
中未就上述审批事项及审批风险进行披露的原因,并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一条、第
四十条等规定说明公司重组方案披露是否合规。

       (一)《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中未就上
述审批事项及审批风险进行披露的原因

    2020年5月6日、5月22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和《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时,英唐创泰
尚在与融资方协商资金来源及其具体支付路径问题,无法明确是否涉及前置性程
序。

    本次交易仅需履行发改、商务的备案程序以及外汇登记程序,不涉及行政审
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价为14.80亿元,未超过3亿美元;另外,本
次交易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故,如果本次交易涉及
境内融资和资金出境,需履行发改、商务的备案程序以及外汇登记程序,但不涉
及审批事项;如果本次交易采取独立的境外融资,且不涉及资金出境或对外担保,
则不涉及发改、商务的备案程序以及外汇登记程序。

    综上所述,《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披露时,
考虑仅可能涉及发改、商务备案和外汇登记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且交易
对方尚未确定最终融资方案,因此未作专项信息披露。根据英唐智控的公告信息,
英唐智控已于2020年6月16日、6月22日披露《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
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对上述需履行的
备案或登记程序进行了信息披露并进行了风险提示。

       (二)公司重组方案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5
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文”)第十一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之(七):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
序,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涉及并联审批的,应当明确取得
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第四十条”之(一):本次重组审批风险。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
及报批程序未能获得批准的风险。

    根据英唐智控、英唐创泰的说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修
订稿披露时,英唐创泰尚在与融资方协商资金来源及其具体支付路径问题,无法
明确是否涉及前置性行政审批程序;同时,由于英唐智控认为英唐创泰本次筹集
并购贷款及开展境外投资所涉及的备案或登记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公司重
组方案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

    (三)公司充分披露了审批风险和交易对价支付的风险

    收购方是上述备案事项的发起者和主要责任方,且相关备案事项能否及时完
成,主要取决于收购方融资方案的确定时间。在本次交易框架中,上市公司的风
险点为收购方融资方案能否最终确定、交易对价能否及时支付,风险的本质为收
购方融资资金是否能及时到位。

    公司已在《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重大风险提示”
章节充分披露了审批风险和交易对价支付的风险。主要内容包括:

    审批风险:……,在本次交易审批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
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交易方案的完善需要交易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谅
解,可能对本次交易的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本次交易对价支付的风险:……为实施本次交易,彭红和黄泽伟拟以其个人
资产及其所持有的英唐创泰股权设定担保,向银行、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申请融
资,并在必要时采取第三方增信措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彭红和黄泽伟、英
                                   6
唐创泰用于收购标的资产的资金来源尚未最终落实,本次重组是否能够依照交易
方案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英唐智控的公告信息,英唐智控已于2020年6月16日、6月22日披露《重
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根
据交易进展情况对上述需履行的备案或登记程序进行了信息披露并进行了风险
提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重组方案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




    三、请补充说明付款相关事项未获得审批或备案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以及双
方的违约责任,你公司与对手方签订的协议中是否针对相关审批程序导致交易
失败设置双方责任条款,若否,请说明如何保障上市公司权益。

    (一)付款相关事项未获得审批或备案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以及双方的违约
责任

    《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第13.2条约定:“乙方未按照本协议4.1条、
8.2.3条约定的期限支付标的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支付未支付
金额0.5‰的比例向甲方2支付违约金。”

    第13.8条约定:“彭红、黄泽伟作为乙方的股东,将就乙方基于本协议而负
有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彭红、黄泽伟签署的相关承诺函作为本协议附件,
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就逾期付款的不同原因区分违约责任,
因此,在付款事项未获得相关备案而导致逾期付款的情况下,英唐创泰仍应按照
上述约定向华商龙控股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同时彭红、黄泽伟作为英唐创泰
的股东,对英唐创泰的上述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否针对相关审批程序导致交易
失败设置双方责任条款;若否,请说明如何保障上市公司权益
                                   7
    《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第14.2条约定:“如因政府相关审批部门的
审批原因及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而终止的,双方应无条件恢复本协议
签署前的原状,且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依据上述约定,如因相关审批程序导致交易失败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英唐创泰、新创泰、彭红及黄泽伟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书面确认,
英唐创泰未能成功办理境外投资相关备案或登记手续不属于上述“政府审批原
因”,英唐创泰仍应按照13.2条约定向华商龙控股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同时
彭红、黄泽伟作为英唐创泰的股东,对英唐创泰的上述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交易方案的设定及《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香港华商龙
有义务在收到标的资产对价款后向英唐创泰交割相应比例的标的股权。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由于英唐创泰迟延支付交易对价,因而香港华商龙尚未触发标的
资产交割义务,联合创泰100%股权仍然归属于英唐智控、香港华商龙。同时,
根据英唐创泰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说明,尽管发生协议履行延迟,仍确认继
续推进本次交易。前述安排及有关违约条款的设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权益保障。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协议约定因政府部门审批原因
导致交易失败可以豁免违约责任,相关当事方已明确该等约定不适用于英唐创泰
无法办理境外投资所涉相关备案及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英唐创泰支付交易价款之
前,香港华商龙不负有标的资产交割义务,但双方仍确认继续推进本次交易,该
等安排及有关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权益保障。




    四、请补充说明在资金来源和对价支付事项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公司将相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审慎、合规。

    在资金来源和对价支付事项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公司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原因: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质为联合创泰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了解交易对
方的收购意图和履约能力,双方交易具有互信的基础;
                                   8
    (二)交易对方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启动相关融资工作,上市公司认为其
有意愿、有能力执行本次交易,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利于收购方推进融资流
程,从而快速推进本次交易进程;

    (三)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了
股权交割的条件,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交易对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
间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者单方面未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交易的,需要向上市公司支
付相应的违约金,交易条款的设置已充分保障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四)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进

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3)定价

方式或者定价依据;(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5)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议的有效期;(7)对董

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根据

《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英唐智控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该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根据英唐智控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核查的

承诺函》,英唐智控将在本次交易的资金提供方确定后、本次交易办理首次股权

交割前敦促中介机构对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将前述尽职
调查的完成作为实施本次交易的前提之一。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审慎、合规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将本次重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审慎、合规的。



问题二:
                                   9
    公告显示,本次交易支付的最终时间期限仍为《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请你公司结合审批、备案、并购贷款的发放、英唐创泰
股东对其增资以及重组方案中提及的其他事项的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往来款归
还、关联担保解除等,说明在上述期限完成全部价款支付的可行性,以及未能按
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及后续安排,并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说明:

    一、请你公司结合审批、备案、并购贷款的发放、英唐创泰股东对其增资
以及重组方案中提及的其他事项的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往来款归还、关联担保
解除等,说明在上述期限完成全部价款支付的可行性

    (一)并购贷款发放情况及对本次交易按时完成的影响

    根据英唐创泰、彭红及黄泽伟的说明,标的资产的股权转让价款来源于并购
贷款和英唐创泰股东的增资。

    如“问题一”回复所述,英唐创泰办理本次交易的发改、商务备案程序均需
与融资方签署并购贷款的融资协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由于融资文件尚未
签署、涉及英唐创泰境外投资的备案及登记手续尚未完成,英唐创泰是否能够依
照本次重组交易协议的约定在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对价款存在不
确定性。

    根据英唐智控、英唐创泰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书面说明,针对首期标的
股权转让款未能按时支付的事项,双方将按照交易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办理;尽
管发生协议履行的迟延,双方仍确认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所涉往来款归还事项的解决进度

    根据英唐智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明细及英唐智
控、英唐创泰、彭红及黄泽伟的说明,截至2020年6月22日,英唐智控及其子公
司对联合创泰的应收款项余额为26,283.68万元,英唐智控对英唐创泰及黄泽伟的
应付款项余额为28,937.33万元。相关主体拟于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成后,股
权交割前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清理上述往来款,在往来款清理完成前,交易双方
将延期办理标的股权的交割手续。

                                  10
    (三)本次交易所涉关联担保事项的解决进度

    根据英唐智控提供的担保解除协议、还款凭证及邮件以及英唐智控的说明,
英唐智控及其子公司为联合创泰提供的担保及解除进展如下:
 担保日期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主体           解除进展
 2018.04.26     汇丰银行   14,700万美元      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    尚未解除
                                            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
 2020.01.10     恒生银行   4,000万美元                               尚未解除
                                                  香港华商龙
                                            英唐智控、深圳华商龙、
 2019.08.26     大新银行   1,080万美元                               尚未解除
                                            香港华商龙、华商龙科技
                                            英唐智控、香港华商龙、
 2019.07.11     大华银行   4,280万美元                                已解除
                                                  深圳华商龙
 2019.05.17     环球创达   6,000万美元             英唐智控           已解除
 2019.09.25     香港信扬   4,000万美元             英唐智控          尚未解除
 2020.01.17     信利光电   1,000万美元             英唐智控           已解除
 2020.03.04     广发银行    10,000万元       深圳华商龙、英唐智控     已解除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由于融资文件尚未签
署、涉及英唐创泰境外投资的备案及登记手续尚未完成,英唐创泰是否能够依照
本次重组交易协议的约定在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对价款存在不确
定性。

    根据英唐智控、英唐创泰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书面说明,针对首期标的
股权转让款未能按时支付的事项,双方将按照交易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办理;尽
管发生协议履行的迟延,双方仍确认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问题三:

    公告显示,在联合创泰股份交割前公司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将对资金来源
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核查意见并披露。请补充说明相关核查工作是否启动。若是,
请说明核查的具体情况;若否,请说明启动核查的条件及预计启动的时间。

    回复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就英唐创泰收购资金来源核查工
作向英唐创泰发送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在资金提供方确定

                                       11
后,对其基本信息、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董监高人员的关联关系、不直接参与
交易的原因、提供资金的金额及来源、协议签订情况、放款安排等情况进行进一
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四:

    请补充说明交易双方是否就首期股权转让款未按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及履行
达成一致,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利益安排。

    回复说明:

    《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第13.2条约定:“乙方未按照本协议4.1条、
8.2.3条约定的期限支付标的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支付未支付
金额0.5‰的比例向甲方2支付违约金。”

    第13.5条约定:“于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单方面未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交易
的,除负有实际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
壹亿圆整),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足部分还应当由乙
方另行赔偿。

    为免疑义,下列情形构成乙方单方面放弃实施本次交易:

    (1)在标的股权的交割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发出
不再实施本次交易或只部分实施本次交易的书面通知;

    (2)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标的公司股东彭红、黄泽伟作为反担保义务人不
遵守本协议8.2.2条约定的反担保义务。

    (3)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首期标的股权转让款;
或首期标的股权交割完成后,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完
毕剩余股权转让款的。”

    第13.7条约定:“甲方或乙方依照13.5条、13.6条之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
再重复按日计算逾期违约金。”

    据上,对于未能按照协议第4.1条的约定支付首期标的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行
                                  12
为,英唐创泰应按照第13.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日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如英唐创泰在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首期标的股权转让款的,则应按
照第13.5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形下不再重复按日计算逾期违约金;彭
红、黄泽伟作为英唐创泰的股东,对英唐创泰的前述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对黄泽伟26,689.53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
黄泽伟对前述违约责任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根据英唐创泰及其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对于英唐创泰未能按期支付首期标的
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行为,英唐创泰将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确
认同意继续进行本次交易,并继续履行《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各方之
间不存在争议、纠纷或利益安排。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由于英唐创泰未按期
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重组的实施已发生迟延,英唐创泰负有向香港华商龙支付
逾期违约金的合同义务及责任;在英唐创泰支付交易价款之前,香港华商龙不负
有标的资产交割义务,但双方仍确认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各方之间不存在争议、
纠纷或利益安排。




                                  13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
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胡开斌               吴熠昊              陈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