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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0-13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6 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下午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
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6 名,实际出席董事 6 名,会议由代理董事
长范展华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召开
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林悦聪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公司现任董事林悦聪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详见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2、 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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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加强公司内控建设,根据公司近期
董事会董事变动情况,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对各专门
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委员名单如下:

        名称               主任委员/召集人            委员名单
     战略委员会                范展华           范展华、林世达、董皞
     审计委员会                罗党论           罗党论、董皞、林悦聪
     提名委员会                 董皞            董皞、罗党论、范展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皞            董皞、罗党论、范展华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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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附件 林悦聪先生个人简历

    林悦聪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香港籍,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院(荣誉)
学士、伦敦大学法律(荣誉/海外)学士。曾担任牛奶(香港)有限公司-萬寧区
域经理、屈臣氏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零售业务经理、无添加贸易(上海)有限
公司(FANCL)中国区营运经理、香港电讯(大众市场)助理副总裁、三星电
子(香港)有限公司零售市场部副总监,自 2020 年 8 月起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林悦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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