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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富科技: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履行情况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2019-09-24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5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履行情况进展暨

                         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参股子公司天津三卓韩一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进展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督促业绩承诺方尽快偿还业绩
补偿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魏枫频未能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已经向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魏枫频立即
向天津三卓韩一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卓韩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

(二)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枫频

2、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卓韩一、魏俊峰、天津中星锐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KHOO
POH CHAI(邱保财)、SAN KING TECHNOLOGIES PTE.LTD 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签署
了一份《增资扩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以人民币 1.558 亿现金对三卓韩一进行增资
并取得其 24%的股权,同时该协议第 2 条第 2 项约定:“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外,三卓韩一未
来三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应在
2014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基础上每年保持 30%以上的增长;或未来三年经审计累计实现的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若未来三年三卓韩一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承
诺,差额部分应由被申请人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告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三卓
韩一进行补偿”。

    根据三卓韩一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的审计报告显示,三卓韩一的净利润未达到
《增资扩股协议》的承诺,因此被申请人应向三卓韩一进行补偿。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尚
未向三卓韩一进行现金补偿。

3、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立即以现金方式向天津三卓韩一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称为天津三卓
韩一精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卓韩一”)支付补偿人民币 107,883,567.13 元及
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二、参股子公司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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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积极督促业绩承诺方尽快偿还业绩补偿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古瑞盛新能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新能源”)及其大股东张彬未能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已
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申请立案审核,要求瑞盛新能源立即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同时诉请张彬对瑞盛新能源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彬

第三人: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第三人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签署了一份《乌兰察布市大盛石
墨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总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总协议”),约定乌兰察布市大盛石墨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石墨“)在 2015 年度起三年内各会计年度(包括 2015 年
当年)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应为:2015 年实现的净利润
不低于 5500 万元,2016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9200 万元,2017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5500 万元,净利润系指,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根据大盛石墨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大盛石墨的净利润未达到《投资总协议》的承诺,因此被告一、被告二
应向大盛石墨进行补偿。但时至今日,被告一、被告二尚未完成对大盛石墨的现金补偿义务。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瑞盛新能源立即以现金方式向大盛石墨支付补偿人民币 283,331,736.35 元及
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且张彬对前述补偿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
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关于立案受理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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