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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维通信: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2020-10-21  

                        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0-075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三)2019 年 8 月 28 日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将本次获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三
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19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并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披露《关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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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
    (七)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和《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为 23.87 元/份。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股份
总数 968,639,9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实施完毕。
    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P0-V=23.92-0.05=23.87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经此次权益分派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23.87
元/份。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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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第
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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