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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顺电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2022-11-12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特别提示:
    1、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示
    根据姚建华与苏州绿脉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份转让之意向协议》,该协议
就公司相关股份及控制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若双方确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将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签署正式交易文件。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意向阶段,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数量和
价格、放弃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放弃方式等事项均未最终确定,且受让方苏州绿
脉尚需对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存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提前终止意向协议,
或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签署正式交易文件,本次交易终止的风险。
    2、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风险
    姚建华与苏州绿脉签署正式协议后,苏州绿脉需遵照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
让价款,姚建华需配合苏州绿脉按时办理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且本次交
易需先行通过交易所合规性审查方可实施。如本次交易未能通过交易所合规性
审查,或交易双方未能按照正式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交易无法达
成,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3、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绿脉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苏州绿脉无实际控
制人,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虽然公司具有较为完备的议事规则,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由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仍不排除因无实际控制人导致治理格局不稳定或决策
效率降低,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4、相关方未遵守承诺约定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绿脉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低于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26%,未超过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
    虽然姚建华已承诺如其在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

                                    1
式向第三方转让所持和顺电气股份的,需经苏州绿脉同意,且苏州绿脉有权要
求确保股份的继受方接受与其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安排,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沈欣已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
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仍可能存在相关方未遵守承诺约定导致姚建华、沈欣
或第三方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接近甚至超过苏州绿脉,进而影响公司控制
权稳定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电气”或“公司”或
“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
送的《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
〔2022〕第 39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公司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一:公告显示,苏州绿脉成立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鉴于苏州绿脉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且苏州绿脉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
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等关系,如本次交易最终能够完成,公司可能变更为无实
际控制人。

   (1)请详细披露苏州绿脉的股权结构,逐一穿透其主要股东至最终的出资
方,涉及合伙企业的,请披露各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主要权益人和重大事项的
决策权安排,并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苏州绿脉的控制权情况。

    回复:

(一)苏州绿脉的股权结构

    2022年11月2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建华与苏州绿脉签署《关于公司股份转
让之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2022年11月3日,公司对相关
事项进行了公告。截至意向协议签署日及公告日,苏州绿脉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且苏州绿脉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
等关系。意向协议签署日及公告日后,苏州绿脉直接股东上层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编号:


                                    2
2022-039)。股权结构变化后,苏州绿脉存在间接持股50%以上股东,但无实际
控制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绿脉产融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脉产融”)和
星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舰工业”)分别持有苏州绿脉45%以及30%股
权,系苏州绿脉的主要股东。绿脉产融及星舰工业目前分别为中城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工业”,系原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近期根据中国中车
集团“品牌多元化、集团化改造”的建议更名为中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苏州绿脉不存在直接持股50%以上股东,
但存在间接持股50%以上股东中城工业。苏州绿脉其余股东分别为苏州市相城实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城实业”)及苏州市东挺河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挺河科技”),分别持股14.29%及10.71%,与主要股东绿脉
产融及星舰工业之间无一致行动关系。中城工业无实际控制人,因此苏州绿脉无
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苏州绿脉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苏州绿脉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苏州绿脉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股东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表决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据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中城工业通过绿脉产融及星舰工业间接持股苏
州绿脉,足以对苏州绿脉的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绿脉产融的上层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3
    绿脉产融系中城工业的全资子公司;绿脉产融的唯一股东中城工业无控股股
东、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如下: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绿脉产融系中城工业的全资子公司;中车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产投”)和绿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脉控
股”)分别持有中城工业30.08%股权,系中城工业的主要股东。绿脉产融以及中
城工业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中城工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中城工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据此,
中城工业不存在单一股东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中城工业股东会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情形。
    中城工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中城工业的董事会设13名董事,其中职
工董事3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0名非职工董事由股东推荐并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其中,中车产投推荐3名,绿脉控股推荐3名,德清恒丰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推荐1名,长三角投资发展(江苏)有限公司推荐1名,苏州市吴江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推荐1名,宁波羽丰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
荐1名;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记名表决制度;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方为通过。据此,中城工业不存在单一股东可
以决定中城工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的选任,不存在任何一方股东提名的董事在
中城工业董事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形。
    综上,中车产投或者绿脉控股中的任何一方均无法单独控制中城工业及其全
资子公司绿脉产融;绿脉产融的唯一股东中城工业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1、中车产投的上层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4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中车产投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车集团”),中车集团持有中车产投65.53%的股权;中车集团的唯一股
东系国务院国资委。
    据此,中车产投的控股股东为中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2、绿脉控股的上层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认定
    绿脉控股的控股股东为上海绿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脉企发”),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顾一峰,具体分析如下: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绿脉控股的上层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其中绿脉企发与宁波桓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桓峰”)
均为自然人顾一峰控制企业。顾一峰通过绿脉企发与宁波桓峰间接持有绿脉控股
64.39%的股权。
    绿脉控股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绿脉控股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股东会会议对以下: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或
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公司股
东及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约定事项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 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经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绿脉控股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绿脉控股的董事会设 8 名董事,董事会

                                   5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董事通过;特别重大事项即批准项目投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银行贷款等事项需经
四分之三(含本数)以上董事通过。绿脉控股目前有 4 名董事为绿脉企发委派,
并同时仍在绿脉企发任职,绿脉企发除特别重大事项,都能通过董事会对绿脉控
股进行控制。
    据此,绿脉企发系绿脉控股的控股股东。
    (1)绿脉企发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绿脉企发的控股股东为其持股比例为48.50%的上海德
丰敏企业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德丰敏”)。
    绿脉企发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绿脉企发的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公司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股东会审议其他事项,须经公司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绿脉企发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由上海德丰敏推荐四名董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推荐一名
董事、上海唯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推荐一名董事、宁波桓峰推荐一名董
事。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记名表决制度。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据此,上海德丰敏系绿脉企发的控股股东。
   (2)上海德丰敏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海德丰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德丰荣(宁波)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荣”)。上海德丰敏的上层股权结构如下图
所示:




                                  6
    上海德丰敏不属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私募
投资基金进行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德丰敏未设置基金管理人。
    上海德丰敏的全体合伙人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安排详见下表所列:


关于重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以下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1)修改合伙企业的合

大事项 伙协议;(2)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3)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4)

的决策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5)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有必要经合伙人会议

权安排 审议的事项;(6)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表决机制: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

         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

         由自然人本人出席。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

         临时合伙人会议。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

         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

         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其他合伙人为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等财务资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据此,德丰荣系上海德丰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上海德丰敏的日常运营
以及对外代表上海德丰敏签署相关文件;同时,顾一峰直接以及通过德丰荣间接
持有上海德丰敏共计53.01%的财产份额。

                                          7
    (3)德丰荣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顾一峰持有德丰荣59%股权,系德丰荣的控股股东。
    据此,绿脉控股的控股股东为绿脉企发,实际控制人为顾一峰。
    (4)宁波桓峰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宁波桓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德丰荣。宁波桓峰的上
层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宁波桓峰不属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进行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宁波桓峰未设置基金管理人。
    宁波桓峰的全体合伙人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安排详见下表所列:
关于重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以下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1)修改合伙企业的合伙协

大事项 议;(2)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3)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4)合

的决策 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企业的出资;(5)本企业合伙期限的延长;(6)投资原则或投

权安排 资范围有重大改变;(7)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表决机制: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

      人本人出席。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

      伙人会议。本企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

      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

      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其他


                                       8
     合伙人为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

     务资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据此,德丰荣系宁波桓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宁波桓峰的日常运营以及
对外代表宁波桓峰签署相关文件;同时,顾一峰直接以及通过德丰荣间接持有上
宁波桓峰共计79.00%的财产份额。
    (三)星舰工业的上层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星舰工业的控股股东为星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舰发展”),其为
中城工业的全资子公司;星舰工业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如下: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星舰发展持有星舰工业63.75%股权;星舰发展系中城
工业的全资子公司,星舰工业的上层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中城工业的上层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认定详见上文之“(二)绿脉产融的
上层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四)苏州绿脉回购相城实业及东挺河科技所持股权及减资对苏州绿脉实
际控制权认定的影响
    1、苏州绿脉股权回购及减资计划的安排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苏州绿脉全体股东绿脉产融、星舰工业、相城实业、
东挺河科技已签订了《股权回购及减资协议》,约定苏州绿脉以减资的方式回购
相城实业、东挺河科技所持有的苏州绿脉全部股权。苏州绿脉已作出股东会决议,
同意上述减资方案。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减资事项尚未完成。减资完成后,
苏州绿脉注册资本减少至人民币52,500万元,股东减少为两名,变更后具体情况


                                      9
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持股比例
绿脉产融                                        31,500                60%
星舰工业                                        21,000                40%
合计:                                          52,500              100%
     2、苏州绿脉股权回购及减资计划对苏州绿脉实际控制权认定的影响
     基于上述,相关主体已签署《股权回购及减资协议》且苏州绿脉股东会已形
成相关股东会决议,计划在本次交易后实施股权回购及减资。上述计划实施完毕
后,苏州绿脉的上层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权认定情况如下:
     (1)绿脉产融成为苏州绿脉的控股股东,持有苏州绿脉60%股权。
     (2)根据上文之“(二)绿脉产融的上层股权结构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绿脉产融的唯一股东中城工业无实际控制人,因此苏州绿脉仍无实际控制人。
     相较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苏州绿脉的实际控制权认定情况,实施上述计划
后的苏州绿脉的实际控制权状态未发生变化。
     据此,实施上述计划对于苏州绿脉的实际控制权认定不存在重大影响。

     (2)请结合苏州绿脉控控制权情况的认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
权、表决权分布状况,董事会席位安排,有关放弃表决权和 相关协议安排是否
可变更、撤销或者存在违约风险等,补充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控制权状态的长期稳定性。

     回复: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表决权分布状况
     以和顺电气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股东名册以及《意向协议》”中约定的最
低股份转让比例5%为测算基础,本次交易完成后,和顺电气前十大股东的股权
以及表决权分布情况如下:


                                     拥有股权情况         拥有表决权情况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比                表决权 表决权数
号                                         持股数(股)
                                    例                  比例 2    量(股)
1              姚建华             23.85% 60,553,999       0%1
                                                                      0
     苏州绿脉电气控股(集团)有
2                                 20.00%   50,776,920   26.26%   50,776,920
               限公司
3                沈欣             7.51%    19,071,400    9.86%   19,071,400


                                    10
4                 杜杰                     0.91%      2,309,000       1.19%      2,309,000
5               沈思思                     0.79%      2,018,000       1.04%      2,018,000
6                 肖岷                     0.53%      1,349,000       0.70%      1,349,000
      深圳前海美邦现代农业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司-美
7                                          0.47%      1,200,000       0.62%      1,200,000
      邦现代高科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8              黄家蔚                     0.43%      1,092,104       0.56%      1,092,104
 9                李鑫                     0.38%       964,500        0.50%       964,500
10                秦勇                     0.33%       840,000        0.43%       840,000
注1:姚建华与苏州绿脉在《意向协议》中约定,姚建华拟放弃其所持有的剩余目标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以
使苏州绿脉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姚建华放弃其剩余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注2:表决权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数量(股)/(和顺电气总股本(股)-姚建华放弃的
表决权数量(股))。

     (二)董事会席位安排
     根据姚建华与苏州绿脉签署的《意向协议》,双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 为达
到苏州绿脉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要求,在正式协议签订后,姚建华应配合苏州
绿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由苏州绿脉提名或推荐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的董事应至少为六名。
     据此,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绿脉将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由苏州绿
脉提名或推荐的董事至少为六位。
     (三)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是否可变更、撤销或者存在违约风
险
     根据双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姚建华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涉及
之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
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放弃;同时,如果协议一方违约以致协议未能履行或
未能充分履行或因该违约行为而导致其他一方或双方受到损失,则违约引起的责
任应由违约方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如果双方均违约,
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责任。
     基于上述,姚建华有关放弃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上全部表决权、提名和
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为不可
撤销的安排且《意向协议》未约定相关变更、撤销机制;同时《意向协议》中约
定了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11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控股股东的认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控股
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以和顺电气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股东名册及《意向协议》中约定的最低股
份转让比例5%为测算基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姚建华持有上市公司60,553,99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85%,但姚建华自愿放弃行使前述股份上的表决
权利;苏州绿脉持有上市公司50,776,9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苏
州绿脉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26%1,与上
市公司第三大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差距超过了15%。
     据此,本次交易完成后,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绿脉的依据充分,
具有合理性。
     (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基于上文关于苏州绿脉的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回复内容,苏州绿脉无实际
控制人。
     据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绿脉,进而认定上
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
     2、控制权状态的长期稳定性
     根据双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姚建华有关放弃表决权安排系不可撤销的,
且《意向协议》未约定相关变更、撤销机制。
     姚建华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说明》,苏州绿脉对于和顺电
气的控制权状态在未来36个月内不会受到协议变更的影响。
     除姚建华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沈欣亦于2022年11月7日出具
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其承诺自《意向协议》项下的交易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会为了谋求和顺电气实际控制权的目的增持和顺电气
股份;不会与和顺电气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谋求

1 表决权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数量(股)/(和顺电气总股本(股)-姚建华放弃的表决
权数量(股))。

                                             12
    对和顺电气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
    及任何其他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对和顺电气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实施其他任何旨
    在取得和顺电气控制权的举措。
         综上,在本次交易完成且姚建华正常履行《意向协议》项下各项权利义务的
    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处于稳定的状态。



        (3)请结合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苏州绿脉的产业背景、资金实力、
    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说明你公司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苏
    州绿脉执行本次交易的资金最终来源,苏州绿脉是否具备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的行业经验及管理能力,后续拟对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
    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计划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管理等可能产生的影响,
    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如下:

    (一) 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1、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的原因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为电力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以及光伏电
    站建设项目。近年来受国内疫情及行业竞争加剧的叠加影响,公司经营增长动能
    不足。最近三年一期公司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2022 年(1-9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元)          156,410,592.53     325,031,340.50   526,364,149.72   521,165,264.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4,333,264.75       8,996,966.18    -58,920,350.81    6,359,279.61
净利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4,839,535.08       8,521,889.97    -61,422,061.49    2,850,537.31
利润(元)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实现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经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姚建华与苏州绿脉共同协商,苏州绿脉基于自身产业资源和运营管理经
    验,愿意助力公司发展,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因此,苏州绿脉拟通过与姚建华的
    协议转让并结合姚建华的表决权放弃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13
    2、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的必要性及苏州绿脉情况

    上市公司长期深耕输配电设备制造行业,立足自主研发创新,通过持续的研
发投入,积累了较丰富的输配电设备的研发和生产经验。在新能源板块,公司作
为国内较早进入充电桩领域的公司之一,充电桩产品有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已
经成功研发并规模化生产多种规格的交、直流充电设备,能够满足不同用户,不
同规格、功率、场合下的充电需求,尤其在大功率快充、动态功率分配模式领域,
公司已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公司也同时积极寻求优质的光伏发电建设及运营项
目,拓宽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苏州绿脉第一大股东系中城工业的全资子公司,第二大股东系中城工业的控
股孙公司。中城工业自 2021 年将总部整体迁至苏州,是中车集团与地方国资、
战略投资人合作发起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新能源领域具有人才、技术、管
理、市场优势和资源。苏州绿脉第二大股东为星舰工业,星舰工业是汾湖星舰超
级工厂的开发主体,拥有领先的自动化技术,高度智能的加工中心、全自动的物
流仓储系统、柔性化的产线,具备较好的产业规划能力及产业资源。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苏州绿脉实收资本 4.5 亿元,所有者权益金额 4.48
亿元,负债金额 581.48 万元,无有息负债,资产状况良好。
    通过引入苏州绿脉,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同时,苏州绿脉及其股
东在新能源领域具有人才、技术、管理、市场优势和重要的战略资源。在苏州绿
脉完成控制权交易后,公司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苏州绿脉及其股东给公司带来
的优势客户资源,大力开发新订单,积极推动公司的市场、产品结构及产业技术
升级,从而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 本次交易的资金最终来源

    根据苏州绿脉出具的说明函,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的自有或自筹资
金,本次交易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 苏州绿脉是否具备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及管理能力

    苏州绿脉目前主要从事电气产业的投资业务,管理团队具备与上市公司电力
设备业务及新能源领域的充电桩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及管理能力。
    苏州绿脉董事长何德军曾在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产投任职多年,

                                    14
具有丰富的新能源领域投资经验。苏州绿脉总经理傅冠生深耕制造业约三十年,
先后在株洲电力机车配件总公司、株洲联诚集团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
限公司分公司、宁波中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平台担
任厂长、总工程师、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综上,苏州绿脉管理团队具备一定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及
管理能力。

(四) 后续拟对公司资产业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安排

    如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最终能够完成,在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并履行上
市公司决策程序的前提下,苏州绿脉对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改组,由苏州绿脉提名
或推荐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在七名董事会席位中至少占六名。
    除上述安排外,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暂无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
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后续将根据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的
进展及公司实际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苏州绿脉说明,在其取得和顺电气控制权期间,保证和顺电气的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具体如下:
    1、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苏州绿脉/苏州绿脉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苏州绿脉/苏州绿脉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
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苏州绿脉/苏州绿脉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
和苏州绿脉/苏州绿脉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
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苏州绿脉/苏州绿脉控制不
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15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苏州绿脉/苏州绿脉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
违规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苏州绿脉/苏州绿脉控制的其他企
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苏州绿脉/苏州绿脉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苏州绿脉/苏州绿脉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
进行。
    5、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苏州绿脉/苏州绿脉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 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关于公司股份转让之意向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苏州绿
脉尚需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各方将确定是否签订正式的交
易协议,本次交易仅处于筹划、意向阶段,尚具有不确定性。
    2、若苏州绿脉与姚建华确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将在共同约定的“终止日”

                                  16
前,促进签订正式的交易协议。签订正式交易协议后,交易尚需办理相关转让手
续。公司后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
相关公告。本次交易存在后续正式协议签署时间待定、未能签署及交易无法达成
的风险。



   问题二:公告显示,姚建华目前持有公司 73,248,229 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8.85%,并承诺拟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剩余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的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绿脉合计控制公司不低于(含)20%股份的表
决权,姚建华合计持有不高于(含)23.85%的剩余股份。

    (1)补充说明姚建华承诺拟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剩余公司全部或部
分股份的表决权的原因,对剩余股份的后续转让计划、放弃表决权的期限和数
量安排等,如姚建华对外转让剩余股份,会否导致相关股份恢复表决权并影响
苏州绿脉的控股地位,及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回复:
    2022 年 11 月 2 日,姚建华与苏州绿脉签订了《关于公司股份转让之意向协
议》。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双方尚未签订正式交易协议。
    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姚建华就本次股权转让和不可撤销地放弃表决
权所作出的《关于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配合本人与苏州绿脉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
绿脉”)签署的《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意向协议》
项下拟议交易(以下简称“拟议交易”)的实施,本人将在股份协议转让的同时
做出本人放弃所持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电气”)
股份表决权的承诺(以届时本人正式出具的承诺文本和/或本人与苏州绿脉另行
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为准),特此说明如下
    1、本人拟放弃所持和顺电气股份表决权系为了保障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
后,苏州绿脉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本人持有和顺电气不超过 60,553,999 股(以
下简称“弃权股份”),占和顺电气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23.85%。本人将放弃全

                                   17
部弃权股份的表决权,除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的情形并由双方对表决权放弃安排另行协商调整外,放弃表决权的期限为永久。
    3、如因和顺电气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情形或者其他任何
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和顺电气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弃权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4、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除拟议交易外,本人不存在继续减持和顺电气股份
的计划。
    5、自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涉及的和顺电气股份过户登记日(含当日)起,如
本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和顺电气股份的,苏州绿脉或其指定第
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6、自和顺电气控制权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如本人以任何方式减持和顺电
气股份的,需经苏州绿脉事前同意,且苏州绿脉有权要求本人确保通过协议转让
或大宗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接受与上述内容相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安排;自
和顺电气控制权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后,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和顺电气股份且该等减持将影响和顺电气控制权的稳定性,则苏州绿脉有权要
求本人确保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接受与上述内容相
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安排。
    7、本人因发生析产、继承、遗赠等事项的,本人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弃权股
份的承继主体接受与上述内容相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安排;本人向关联方转让弃权
股份的,本人应确保该等关联方接受与上述内容相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安排。
    二、为维持和顺电气控制权的稳定性,本人将出具如下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承诺(以届时本人正式出具的承诺文本为准):
    1、自苏州绿脉取得和顺电气控制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
    (1)本人将不会为了谋求和顺电气实际控制权的目的增持和顺电气股份;
    (2)本人将不会与和顺电气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
安排以谋求对和顺电气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
其他股东以及任何其他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对和顺电气的实际控制权;
    (3)本人将不会实施其他任何旨在取得和顺电气控制权的举措。
    2、上述承诺自苏州绿脉取得和顺电气控制权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不可
变更,生效后即构成对本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函相关约定的,


                                   18
本人将承担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责任。”
    因此,根据姚建华出具的说明,为保障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苏州绿脉取
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经与苏州绿脉友好协商,姚建华拟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
的剩余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除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制
权稳定性的情形并由双方对表决权放弃安排另行协商调整外,放弃表决权的期限
为永久,最终放弃表决权期间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
    截至目前,除拟向苏州绿脉转让不低于上市公司 5%股份外,姚建华不存在
继续减持和顺电气股份的计划。自和顺电气控制权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姚建
华减持和顺电气股份的,需经苏州绿脉事前同意,且苏州绿脉有权要求其确保通
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接受相关表决权放弃安排;自和顺
电气控制权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后,如姚建华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和顺电气股份且该等减持将影响和顺电气控制权的稳定性,则苏州绿脉有权要求
姚建华确保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取得股份的受让方接受与相关表决权
放弃安排。
    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持股 5%以上的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股
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但该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姚建华持有的公
司股份主要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股份,姚建华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对相关股份进行减持,需遵守前述减持规定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因此,
苏州绿脉有足够的时间对公司股份变动做出应对,不会因此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
    综上,如姚建华对外转让剩余股份,不会影响苏州绿脉的控股地位,对上市
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2)本次交易完成后,姚建华的持股比例高于苏州绿脉,请补充说明苏州
绿脉是否有进一步增持的具体计划和资金实力,后续拟采取的巩固控制权稳定
性的措施。

    回复:
    经与苏州绿脉核实,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苏州绿脉不存在进一步增持和顺电

                                   19
气股份的计划,亦未做相应的资金安排。从巩固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
性等角度出发,苏州绿脉未来将适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认购公司
定向增发的股份等方式增加其持股比例,以进一步巩固控制权。如果根据实际情
况和需求在未来需要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则苏州绿脉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双方签署的《意向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绿脉将按照正式签订
的相关交易协议的约定,保持股东会表决权比例稳定,并尽快推动董事会的改组,
具体措施如下:
    ①董事会层面,苏州绿脉将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由苏州绿脉提名或推荐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在七名董事会席位中至少占六名,苏州绿脉
能够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②股东大会层面,姚建华已承诺拟放弃其所持有的剩余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
权。本次收购完成后,苏州绿脉持有上市公司不低于(含)50,776,920 股有表决
权股份,不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6%的。根据姚建华出具的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放弃其所持的上市公司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
后,姚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秦勇、姚尧持有具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超过
1,566,802 股,不超过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上市公司
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为自然人沈欣,持有具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9,071,400 股,占本次交易完成
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与苏州绿脉所持表决权比例差距超过了 15%。
为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苏州绿脉已取得沈欣出具的 36 个月内关于不谋求和顺
电气控制权的说明。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苏州绿脉不存在进一步巩固控制权的其
他协议安排。



   问题三:请结合前述回复,进一步分析提示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的风险和不
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回复:
    1、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示


                                   20
    (1)本次交易尚未最终确定
    根据姚建华与苏州绿脉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份转让之意向协议》,该协议就
公司相关股份及控制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若双方确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将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签署正式交易文件。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意向阶段,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数量和价
格、放弃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放弃方式等事项均未最终确定,且受让方苏州绿脉尚
需对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存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提前终止意向协议,或未
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签署正式交易文件,本次交易终止的风险。
    (2)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风险
    姚建华与苏州绿脉签署正式协议后,苏州绿脉需遵照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姚建华需配合苏州绿脉按时办理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且本次交易需
先行通过交易所合规性审查方可实施。如本次交易未能通过交易所合规性审查,
或交易双方未能按照正式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交易无法达成,存在
无法实施的风险。
    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1)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绿脉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苏州绿脉无实际控制
人,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虽然公司具有较为完备的议事规则,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由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仍不排除因无实际控制人导致治理格局不稳定或决策效率
降低,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2)相关方未遵守承诺约定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苏州绿脉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26%,未超过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
    虽然姚建华已承诺如其在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
式向第三方转让所持和顺电气股份的,需经苏州绿脉同意,且苏州绿脉有权要求
确保股份的继受方接受与其一致的表决权放弃安排,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沈欣已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
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仍可能存在相关方未遵守承诺约定导致姚建华、沈欣或第


                                    21
三方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接近甚至超过苏州绿脉,进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的风险。
    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进展,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