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金环境: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9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99号国金中心30层 邮编214000
  30F/IFS, 99#ZhongshuRoad, Liangxi, Wuxi, China
  电话/Tel:(0510)81833266 传真/Fax:(0510)81833287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盈无锡非诉字第 WX2417 号


致: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中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
了《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
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9 日 15 时在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金
融八街无锡商会大厦 15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杭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9,680,20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1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均为
截至 2021 年 6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13,841,4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1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38,7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040,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 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001,1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2%;反对 93,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 58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361,8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596%;反对 93,4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65%;弃权 585,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39%。


    2.审议 2.0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373,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270%;反对 306,4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4,3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59%;反对 306,42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25%;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宁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栾昕达                                      刘瑞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