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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22-09-15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资格,根据公司《南方
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激励对象进行调整。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办理指南》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
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
效。此次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