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03-23
证券代码:300148 证券简称:天舟文化 编号:2012-005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0]169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
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采用网下询价配
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9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1.88 元。募集资金总额
41,572 万元,扣除海通证券的承销费和保荐费 2,997.16 万元,募集
资金人民币 38,574.84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汇入本公司账户,扣除交易所的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628.57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946.268 万元。上述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职湘
核字[2010]442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关
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公司采取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向“内容
策划与图书发行”项目实施单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天舟华文
俪制传媒有限公司和湖南天舟教育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投入募集资金 2950 万元。现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八一路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简称
“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湖南天舟华文俪制传媒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沙八一路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31903589110404,
专户初始金额为 4690048.59 元;湖南天舟教育科技研究有限公司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43001566061052509265,专户初始余额为 6921247.33 元。上
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内容策划与图书发行项目”的募集资金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子公司与专户银行均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
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上述专户存储情况。
四、子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鸿杰、刘晴可以随
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
证券,且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
币 1000 万元或专户初始金额的 10%,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
按监管协议规定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
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或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