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常州康泰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了股权质押反担 保;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此次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力、高立、张锦慧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