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 全资 子公 司深圳 市柏 明胜 医疗 器械 有限公 司向 银行 贷款 人民币 2,000 万元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助于帮助其扩大经 营业务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增加流动资金,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反担保事项中的决策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反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力、高立、张锦慧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