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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9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
求。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姜朋、谢思敏、宋岩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   朋:




                        谢思敏:




                        宋岩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