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2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关于
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方案实施有利于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挂牌底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结果为依据,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本次交易的交易方式遵循了
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规则,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鉴于本次交易拟通过公开挂牌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徐州燃
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方式确定交易对方,本次交易最终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挂牌程序尚未完成,同意董事会在审议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相关程序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待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
资产挂牌程序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我们将
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谢思敏、宋岩涛、姜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思敏:
宋岩涛:
姜 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