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力: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3-02-07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拟以发行股份方
式购买德威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华泰”)60.00%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经审慎判
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经审慎判
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德威华泰 6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
在《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
露,并对本次重组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其中公司实际控制
人毛凤丽所拥有标的公司 20%股份已进行了适当的协议安排),在本次交易实施
前将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标的公司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
法存续的情况。
3、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拥有独立完整业务体系,能够
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
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新动力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重组完
成后,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