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力: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2023-02-07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拟以发行股份购
买德威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创
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不存在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
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