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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07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
行股份购买德威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华泰”)60% 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 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要求及各项实质条件,方案
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德威华泰,系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符合相
关 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四)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
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
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本次《重组预案》、公司与相关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
议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次《重组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同
意《重组预 案》及相关协议的内容。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
争 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
的 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
见。
    (九)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谢思敏、宋岩涛、姜朋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此页无正文,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思敏:




                        宋岩涛:




                        姜   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