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力:新动力: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更新后)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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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拟通过发
行股份方式购买发行股份购买收购德威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威华泰”或“标的公司”) 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创业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
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
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及《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
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创业板重组审
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创业板重组审
核规则》第九条规定
根据《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
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
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选择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最终确定为2.7元/股,发行价格不低
于市场参考价的 80%。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创业板重组审
核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不适用《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本次交
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适用《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本页无正文,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2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