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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2023-03-03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3-021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近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 号)、

《关于对程芳芳、宗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3】2 号)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 号主要内容
    你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公告。《预案》《预案(摘要)》《关于本次交
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等文件中,标的
资产名称、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名称等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
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
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于 3 月 17 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 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发
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公
告。《预案》《预案(摘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等文件中,标的资产名称、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双方
签署的相关协议名称等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
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你二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你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二人于 2023 年 3 月 3 日上午 10 时携带有效证件到
我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 71 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
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