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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泰电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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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费原是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0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
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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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股份 148,591,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3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 148,427,14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83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4,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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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48,587,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8.1985%;不同
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801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2、《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48,587,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8.1985%;不同
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801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3、《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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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48,587,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8.1985%;不
同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801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4、《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48,587,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8.1985%;不同

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801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5、《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148,584,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53%;不同意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5,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474%;不同
意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152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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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6、《关于 2020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 148,584,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53%;不同意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5,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474%;不同

意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152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7、《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48,587,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8.1985%;不同
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801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48,584,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53%;不同意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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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15,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474%;不同
意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152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科泰能源及科泰电源(香港)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
     同意 148,584,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53%;不同意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5,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6.8474%;不同
意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152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科泰销售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48,587,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8.1985%;不同
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801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精虹科技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48,587,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73%;不同意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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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8,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8.1985%;不同
意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8015%;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
     本项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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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耿     晨 ________________




                                       费原是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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