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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泰电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通过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
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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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022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提示鉴于目前上海疫
情防控的情况,为满足疫情防控的要求,同时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决定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会议方式。通讯会议不提供投票功
能,通过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仍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召开如期召开,经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通讯会议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02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84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通讯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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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讯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就
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43%;不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2.9940%;不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7.006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43%;不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2.9940%;不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7.0060%;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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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议案 3、《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43%;不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2.9940%;不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7.006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议案 4、《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43%;不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2.9940%;不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7.006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议案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0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29%;不同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73.0539%;不同
意 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26.946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议案 6、关于 2022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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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9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743%;不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2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2.9940%;不同意
3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7.006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议案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0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37%;不同意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76.0479%;不同
意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23.952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李     晗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