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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泰电源:科泰电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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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五)下
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孔德洲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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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
股份 120,846,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47%。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6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为 120,846,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4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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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
积投票议案。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见证;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20,846,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3%;
     不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2.8826%;
     不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7.11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20,846,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3%;
     不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2.8826%;
     不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7.11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3、《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
案》
     同意 120,846,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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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2.8826%;
     不同意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7.11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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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孔德洲 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