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4-24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0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3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深圳市宝安
区67区(留仙二路)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园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6,053.8万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71.8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吴林、庞大同、潘秀玲分别进行了 2011 年年度述职报告。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第三
章董事会报告”。《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 2012 年 3 月 27 日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16,053.8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1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 2012 年 3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2011 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的《证券时
报》。
表决结果:16,053.8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第八章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16,053.8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 2012 年 3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16,053.8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53.8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53.8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1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
利润人民币105,161,646.9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201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516,164.69元,支付应
付普通股股利55,875,000.0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19,466,159.19元,公司年末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58,236,641.41元。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 2011 年末总股本 22,35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 元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22,350,000.00(含税)元。
表决结果:16,053.8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选举甘志樑女士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截至 2012 年 6 月 27 日。
表决结果:16,053.8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