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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6-01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1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于 2012 年 6 月 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
事 3 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傅艳菱女
士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
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2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45 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1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12 年度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叶支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于2012年6月27日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将按照
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经广泛征询意见,本次监事会提名傅艳菱、
甘志樑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该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产
生。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傅艳菱 女士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生,大专,中级会计师。
              曾任深圳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深圳市瑞凌电源技
              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深圳市瑞凌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
              任金坛市瑞凌焊接器材有限公司监事,昆山瑞凌焊接科技有限
              公司监事,深圳市理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会主
              席、审计监察部经理。
              傅艳菱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甘志樑 女士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生,大专,中国注册会
              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

              曾任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任公司
              证券事务部项目主管。
              甘志樑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