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2-06-01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原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原为: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原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原为: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