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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6-25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6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于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飞扬科
技)B栋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邱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15,23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1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30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邱光先生、齐雪霞女士、查秉柱先生、王巍先
生、袁宇辉先生、王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吴林先生、宋天虎
先生、潘秀玲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2012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27 日止,任期三年。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邱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选举齐雪霞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选举查秉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4、选举王巍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5、选举袁宇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选举王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7、选举吴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8、选举宋天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9、选举潘秀玲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1、选举傅艳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选举甘志樑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30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