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2-07-06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凌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和了解相关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
绩效等情况后,对本次董事会作出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之情形;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
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邱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查秉柱先生、王巍先生、华
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潘文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邱文女
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吴林 宋天虎 潘秀玲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