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08-15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行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制,给予投
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等精神,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诉求与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及制定原则
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
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积极践行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的股权文化,增强
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
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 、股东诉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
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