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15
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
为切实激励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董事、监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
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是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全体在职成员。
第二条 根据董事、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职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
务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
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股东监事,指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五)职工监事,指公司任职职工,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第三条 津贴发放原则:
(一)公平原则:
1、公司提供的津贴与市场同等职位相比较具有竞争力。
2、公司提供董事、监事的津贴足以体现其对公司的价值,能与其承担的责任、
风险等相匹配。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向董事会组成人员和监事会组成人员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报
酬。董事、监事享受的津贴按季度平均发放,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具体执行
标准如下(税前):
单位:人民币万元
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制度
职务 津贴/年
董事长 5
内部董事 3
外部董事 8
独立董事 10
监事会主席 3
股东监事及职工监事 1.5
上述津贴与其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所领取的职务薪酬无关。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任职津贴自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
按季度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因辞职或离任,公
司按照其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津贴数额予以发放。董事、监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
津贴的,自提出申请后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监事津贴。
第六条 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外部董事及不在公司担
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股东监事接受公司委派进行其他专项事务工作时,其报酬另
行支付。
第七条 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
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程序同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