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10-16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2-054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0]179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8.50元,募集资金总额:1,078,000,000.00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67,889,643.85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1,010,110,356.15元。以上募集
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0)
第1209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
2012年3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
募资金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用超募资金出资
4,900万元人民币(约合港币6,000万元),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瑞凌”)。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
金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香港瑞凌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香港瑞凌在专户银行开立境外客户境内人民币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户名为:瑞凌(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RILAND(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账号为NRA4000020209200440092,截至2012年09月1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900万元(约折港币为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香港
瑞凌进行办公场所租赁、装修、办公设备购置 ,海外市场拓展 ,支付境外采购
款,以及铺底流动资金和员工薪酬等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方式为:活期存款。
二、专户银行向香港瑞凌提供的服务如下:
1、在香港瑞凌提交与预留印鉴一致的付款指示的前提下,专户银行办理汇
款业务、货币兑换业务(限汇出款项下)。
2、按月出具专户月结单。
三、香港瑞凌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香港瑞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香港瑞凌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香港瑞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永平、叶贤萍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香港瑞凌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香港瑞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香港瑞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香港瑞凌和专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分别以快递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专户银行按月(每月第5个法定银行工作日之前)向香港瑞凌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香港瑞凌或者平安证
券可以要求香港瑞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平安证券发现香港瑞凌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券监
督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平安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
若在平安证券提醒后而香港瑞凌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平安证券声誉的情况
下,平安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香港瑞凌、专户银行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