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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4-23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5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深圳市宝安
区67区(留仙二路)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园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5,933.81万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71.2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933.81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5,933.81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933.81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933.81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5,933.81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15,933.81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12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81,385,316.52元。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201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8,138,531.65元,支付应付普通股股利22,350,000.00元,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158,236,641.41元,公司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09,133,426.28元。

    同意公司以 2012 年末总股本 22,35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
发人民币 2 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4,700,000.00
(含税)元。

    表决结果:15,933.81 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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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审计费用根据具体工作量决定。

     表决结果:15,933.81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