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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3年9月)2013-09-24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财产安全,有效控制
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
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
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
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
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
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
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委托理财的发生额累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范围内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三)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为准。
第五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应严格遵循委托理财管理
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
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
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对控股子公司
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
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
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
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审议通过后,由控股子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其财务部实施,向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时,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
及时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九条 财务部每月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总经理提交,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
项等。
第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
财相关的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
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
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
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
进行核实。公司审计监察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
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并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
监察部,并对审计监察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由2
名以上人员提议,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负责委托理财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
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
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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