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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雾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9‐031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分别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
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原因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
9 号);
    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统称“财会〔2018〕15 号
文”),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8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
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会〔2018〕
15 号文以及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按照规定日期执行财会〔2018〕15 号文,并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
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1、减少金融资产类别,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以企业持有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
依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2、将金融资产减值计提,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
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及时、
    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解释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简化了套期会计的规则,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
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了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等。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不追溯
调整 2018 年可比数,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 2018 年度财务报告产生重
大影响。
    (二)财会〔2018〕15 号文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本公司根据相关要求按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
    影响如下:
                                             1、“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为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本期期末余额
                                             1,382,329,419.14 元,上期期末余额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
                                             2,041,570,248.10 元;
款”项目,合并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
                                               2、“工程物资”项目并入“在建工程”项目中,
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项目并入“其
                                             本期期末余额 14,826,374.82 元,上期期末余额
他应收款”项目列报; “固定资产清理”项
                                             8,630,149.26 元;
目并入“固定资产”项目中列报; “工程物
                                               3、“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为
资”项目并入“在建工程”项目中列报; “应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本期期末余额
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为“应付
                                             1,433,549,841.08 元,上期期末余额
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应付利息”、“应
                                             1,795,356,068.88 元;
付股利”项目并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列报;
                                               4、 “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项目并入“其
“专项应付款”项目并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他应付款”项目,本期期末余额 292,483,206.42
中列报。
                                             元,上期期末余额 87,967,673.64 元;
                                             5、其他会计科目的调整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
                                             响

(2)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 本期“管理费用”本期金额 14,475,920.75 元,
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 重分类至研发费用,上年金额 84,137,362.83 元,
费用”单独列示。                         重分类至研发费用;


(3)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      本期财务费用下列示利息费用 128,647,040.18
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分别反映企     元,利息收入 1,157,191.99,上期财务费用下列
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       示利息费用 88,852,575.64 元,利息收入
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12,844,911.46 元

(4)“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
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 已根据要求调整相应项目顺序
算内容调整。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
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