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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东制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2-03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

和公司竞争力。

    3、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

利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和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利于保证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我们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宋瑞霖、杜冠华、余春宏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