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2-03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
和公司竞争力。
3、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
利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和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利于保证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我们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宋瑞霖、杜冠华、余春宏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